提議者 Ada Chao
已附議7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29個附議
應重新定義人工生殖法的適用對象,使其擴大適用於所有適齡適育具生育意願的國民,無論婚姻狀態與是否不孕。
現行人工生殖法僅限已婚不孕夫妻適用,此舉排除了其他適合接受人工生殖的國民,將人工生殖嚴格限定於婚姻制度內,但國內結婚率逐年下降,且現代家庭樣貌十分多元,晚婚、不婚或同居等選擇也所在多有,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上的限制實屬為婚姻制度服務,而非為所有國民服務。
人工生殖雖有諸多倫理考量,但現行人工生殖法在生殖細胞捐贈人等項皆有明確規範,且人工生殖過程所費不貲,非身心經濟條件皆準備充分者難以因一時衝動而施行,在目前國內生育率來到史上新低的情況下,實無必要對有意願施行的國民加諸婚姻、不孕等限制。
利益
影響
一、社會成本
人工生殖手術為自費醫療項目,且現今婚外求子者只能遠赴海外,執行成本為在台的數倍乃至數十倍,適用對象放寬後實減少了相關社會成本支出。
至於生產、育兒等等補助,相關政策的擬定部分理由即為提高生育率,增加的補助支出亦應為政策所預期。
二、親子關係之認定
人工生殖法第五章目前仍以婚生推定為主,相關法令亦須配合修正,使之適用不同家庭狀況,並保障受術者的親權。
三、非典型家庭與兒童福祉
兒童福祉並不與家庭型態完全相關,台灣非典型家庭的比例逐年攀升,隨著釋字 748 號修法完成,同性之間亦可組成家庭,更進一步為台灣社會的家庭帶來新的面貌,在如此多元的現況下,實無必要執著於過去的典型家庭樣貌。
且人工生殖需要充分心理準備與經濟能力才得以施行,移除了意外受孕之因素,相較自然受孕的情況,家庭內對於新成員的到來與支援系統等準備實應更為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