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卡夫卡
已附議3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4個附議
建議勞動部與相關機關單位,修法變更基準法第十一章第79條(罰則)的罰款項目金額,
目前相關法規如下:
第79條(罰則)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以目前違反相關規定,而被公開批露相關資訊的公司行號,罰款金額大約都在2-3萬區間,
這樣的罰款金額對於不論中小企業、大型公司行號來說,很難達到有效遏止不良公司減少,改善台灣就業環境的效果 !!!
以目前最低基本工2017/1/1日,NT21,009來說,這樣的罰則只等於是多支付一位員工薪資而以,
基本上小型的公司數十人內、大型的公司行號上千數萬人,數10個人的薪資都負擔的起了,會屈服於2-3萬元的罰鍰嗎?
台灣大多中小企業公司因為想減少人力開銷,寧願勞方超時工作、延長工時、減少休假被裁罰,但不願意把個罰鍰金額多請一位員工,
當條文罰鍰提高,資方才會有所畏懼而釋出更多就業職缺去解決問題,勞方也能得到合理且正常的工時與就業環境
建議事項:
應該變更修正 該法規(基準法第十一章第79條)的 最低罰鍰和最高罰鍰,例如:提高約基本工資的5-100倍罰鍰 約10萬-200萬
並依公司規模大小與所犯情節來裁決,且一罪一罰並行文限期改善,如限期不改善應該以倍數懲處並公開揭露該公司及業者,
被公開揭露且累犯公司行號,應於各大徵才網站平台有明顯的相關連結或加以註記給公眾知道,直至其改善為止。
1.變更修正該法規(基準法第十一章第79條) 提高罰鍰,能有效減少遏止台灣不良公司企業。
2.能提高更多的就業職缺增加工作機會,減少台灣的失業率提升。
3.改變許多勞方超時工作、不正常休假等狀況。
4.打造更多友善的就業環境與合理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