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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哲事件,中共政府以台灣法律所不處罰的行為對台灣國民定罪,請蔡政府正面表態立場,以免有損國格。

提議者 陳浩南

已附議3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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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9-12
檢核
2017-09-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11-2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中國《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基此,李明哲並非中共公民,在法庭上被控的行為,包括參加社交媒體群組、批評中國政府、倡導多黨民主等等,即便屬實,在台灣也無一構成犯罪,中共法院對該等行為並無管轄權,必須立即釋放李明哲。

     撇開李明哲本身,蔡政府如果坐視中國政府以台灣法律所不處罰的行為對台灣國民定罪,將來所有台灣國民在台灣所實施的合法行為都可能受到中共的處罰,無疑有損中華民國的國格,逐漸淪為公共管轄範圍之特別行政區。因此,請蔡政府正面表態,表達政府的立場及因應作為,認同或不認同中共這行為,及如何解決往後類似問題!

利益與影響

請蔡政府正面表態立場,讓台灣的國民明確知道政府立場及作為,以作為人民言論自由受限程度及選擇執政者之參據。

5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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