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倫
檢核未通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6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7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
非法製造、販售、引誘他人使用,一級以下其罰責都太輕,一級以內的無期判決,十幾年出來後又是一尾活龍,其再犯傾向機率具統計偏高,因提高罰責唯一死刑或者終身監禁(不是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因近年來毒品入侵校園越來越嚴重,毒品犯案利益足以鋌而走險與國家社會維護和寧需要投入太多比例經費與人力,目前製造、販售、脅迫、引誘使用,均因其法律造成人民會產生保護壞人的想像,事實上也是因為利益太過龐大,與法律之制度不完全無法有效阻止犯罪。
提高犯罪罰責,至唯一死刑或終身監禁(不是無期徒刑),毒犯拒捕可以就地擊斃,需保護警察使用槍枝權力,而不是因一般民眾以正義大使來譴責警察亂用槍枝,事後造成警察吃上官司、調職、記過、賠償。
影響與利益:其刑責提高可以減少人們的黑暗面出現的機會,第二大多數毒品造成的家庭因素與社會犯罪可以預防
建議:1-4級非法製造、非法販賣、脅迫,引誘可以提高至唯一死刑及唯一終身監禁(不是無期徒刑)或15年以上20年以下徒刑不得假釋,只有斷根才不會造成再次燃燒,不然有一天我們會像東南亞國家一樣,毒品層出不窮,其強力執法以無明顯效果,其出獄之後建議佩戴電子腳鐐2-3個月不定期搜查,並不需保證原受刑人之隱私需配合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