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ANDY WANG (小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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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現行法規(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有失平等原則,建議應將認定標準增設為是否為直系血親子女即可取得原民身分,說明如下:
法規名稱: 原住民身分認定標準
第一條~第三條規定:
第一條
為認定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權益,扶助原住民社會發展,特訂定本
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
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依左列規定: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
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者。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
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原住民種族,並申請當地鄉(鎮、市、
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第三條
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依左列規定:
一、原住民男子與原住民女子結婚,其所生之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原住民女子嫁與非原住民男子,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其所生子女
不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母無兄弟,約定從母姓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非原住民女子嫁與原住民男子,不取得原住民身分,其所生子女
取得原住民身分。
三、原住民女子招贅非原住民男子為夫,贅夫不取得原住民身分,其所
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原住民男子入贅非原住民女子,其原住民
身分不喪失,其所生子女不取得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父姓者,取
得原住民身分。
四、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非原住民為原住
民收養者,不取得原住民身分。
五、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但經非原住民生父認
領或撫育者,喪失原住民身分;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
住民生父認領或撫育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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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目前認定之方式及標準規定下,非原住民男子或女子與原住民男子或女子結婚,所生子女若非從原住民父或母姓氏,則不具有原住民身份,
此方式及規定,有失平等原則,因雖然有一方非原住民血統,但二人所生子女,必為其中一位原住民身份之直系血親,為何因從姓氏而來認定,該子女是否為原民身份。
台灣雖無強制規定嫁娶所生子女應從父或從母姓氏,但此一認定方式,對於非原住民與原住民親生子女(又無從原住民父(母)親)而言,有失公平。
以下舉例案例說明:
前言: 草民陳氏(台灣人)與黃女(原住民)結婚,分別於民國95、96、99年間生下3名子女,皆協議3名子女從父姓陳,之後得知原住民身分者享有種種福利(原住民特考、健保免費、學費全額補助…等等),經詢問戶政事務所人員,為何草民3名子女不具有「原住民」身分?
答覆須從母姓,因為妻子是原住民而父親陳氏不是,因此,造成陳氏3名子女權益受損甚鉅。
對原住民身分認定係屬違憲,理由如下:
(一)黃女為陳氏妻子(阿美族),她所生的小孩理當是原住民,小孩從陳氏之姓氏是法律因應兩性平權規定,並不代表跟我姓就視同放棄原住民身分,身分取得與姓氏無關。
ex: 1.黃女改姓或冠夫姓,她身分還是原住民。
2.非原住民的人改姓原住民姓氏,他也不是原住民。
3.本國人與外國人結婚,難道他們的小孩跟本國人姓就是本國人?跟外國人姓就是外國 人?
(二)就血統而言:陳氏雖非原住民,但黃女是純種原住民,其親生子女有二分之ㄧ血統是原住民血統。 然某甲是原住民(他父母及祖父母都非純種原住民)與甲妻(非原住民)所生的子女從 甲姓後便具有原住民身分(甲子可能只有八分之ㄧ至三十二之ㄧ的原住民血統)。
(三)就選擇自由而言:人人皆有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權利,父母只要是一方為原住民,就有權選擇自己是原住民身分,與姓氏無關。
(四)就平等而言:男女平等,男性原住民與女性非原住民結婚,他們子女為何從父姓就是原住民,從母姓就非原住民,實為男女不平等,甚至種族不平等之寫照。
(五)就身分認定而言:孩子是雙方親生子女填有出生證明及婚姻關係,子女身分的認定應以DNA或血統或是否為親生下之判定,而非因姓氏就能判定為此人是否為原住民與否。
(六)綜上所述,及法律優位原則下,陳氏與黃女所生之3名子女應具備原住民身分(戶口名 簿及身分證欄位應註記原住民身分)。
《上述轉自臺灣原住民族網路學院文章中改編》
1.讓身分清楚劃分,該屬於直系血親原住民得到應有的權益。
2.雖姓氏無強制應從父或母姓,但就平等原則,若父母一方為原住民,其子女應等同原住民之身分,不該有血統不同之情況。
3.政府提倡原民福祉,就是要讓需要的人取得應得的權益,而非因姓氏來判定。有失公平。
4.以姓氏判定之標準,顯有漏洞,讓原本為非原住民血統,易因收養人為原住民,而取得本應為原住民血統人民的權益;讓本來為原住民的血統,無法取得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