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Li
已附議4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6個附議
提議內容: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是我國交通標誌標線的最高準則,不過由於立法疏漏,以致於部分規範不明確,希望網友齊力,提醒政府早日正視此問題。
一、交通標誌的數字字體沒有標準規範
依設置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標誌之文字……依國字方體為準。」第2項規定,「英文字體依標誌英文字母標準字體表之規定,如附錄一。」可以發現,設置規則並沒有對標誌的數字字體,有具體規範。部分國人認為,該附錄一內,有0~9的標誌阿拉伯數字;但【附錄一的標誌阿拉伯數字,並沒有法律授權】,因為整部設置規則,並無規範標誌阿拉伯數字。甚至,連剛剛公布的新修正設置規則,在第90條的區、鄉道路線編號標誌「指4」圖示,使用的阿拉伯數字也和指3標誌的數字不同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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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標誌地名國家語言拼寫規範更明確
依設置規則第15條第2項規定,「標誌得視需要加註英文於牌面上,其譯寫應依標準地名譯寫準則及漢語拼音規定辦理。」由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國家語言發展法公布施行後,開始在原住民族及客家地區的地名、路名相關指示標誌,出現當地原住民族語、客家語的拼音。因本設置規則沒有具體規範,因此十分紊亂。
三、純中文字標示標誌全面雙語化
行政院提出「2030雙語國家政策發展藍圖」,在現行指示標誌中,竟還有純中文標示的指示標誌,也沒有附牌設置。如第100、101、102、106、107、112、113、115、118-3、135、137、140等條標誌圖示,僅有中文標示,無圖形化或英語標示,違反雙語發展藍圖。
四、交通標線的中文標字、數字標字沒有標準規範
目前標誌的中文字體已經有標準規範,但標字部分,仍需要修正。
在交路發字第7841號(78.12.15)發布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後,本設置規則開始有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的規範出現,但當年立法疏漏,整部設置規則條文,僅出現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都沒有在條文內出現,並無法律授權。因此,附錄二的【標線阿拉伯數字標準字體】,許多標線標字的工程招標中,就沒有被納入招標條件。
備註:全國法規資料庫無法查詢到附錄一、二、三的文件。
又依設置規則第1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標誌之繪製「一律為中文,用正楷或變體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所以有時候可以看到標字出現標楷體(如如部分縣市對角線行人穿越道標字出現標楷體)標誌字體、標字大都使用國字方體下,現行條文似乎與目前狀況相違背。
建議事項:
主管機關能在下次修訂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將前述提議納入修法考量。
利益:
讓標誌標字規範更周延。
立法原則方向:
第15條
標誌之文字,橫寫者一律由左至右書寫,直寫者由上至下,由右至左書寫,並依國字方體為準。數字字體依標誌阿拉伯數字字體表之規定,如附錄一。
標誌得視需要加註中文拼音於牌面上,其華語譯寫應依標準地名譯寫準則及漢語拼音規定辦理。部分地區得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國家語言發展法在下方加注其他國家語言之書寫系統。
中英文並列時,以中文置於英文之上為原則,特殊情況得將英文置於中文之右側。英文字體依標誌英文字母標準字體表之規定,如附錄二。
除附牌外,中英文相關比例,英文大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二分之一,小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八分之三為原則。
第150條
標字之標繪,依下列之規定:
一、文字:一律為中文,用國字方體,字體大小應予一致,標寫順序縱向者一律採由遠而近;橫向者一律採由左而右之方式。為使行車中之駕駛人易於辨識,筆劃寬度橫豎比得採二比一。
二、數字:一律為阿拉伯數字,字體大小應予一致,用標線阿拉伯數字標準字體,如附錄三。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