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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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的道路上,10 條有 9 條半是坑坑洞洞的,就像補破衣一樣,東補一塊,西貼一條,平坦的道路好景只有在馬路新鋪且尚未有後加工程挖掘過。
要知道,不管開車禍騎機車,每次經過那些補洞的地方,高高低低、坑坑洞洞的,不但非常不舒服,且也會造成行車危險。
建議立法要求所以因工程需求開挖馬路施工的需求單位需要將該段道路全面重新鋪過,不要求整條道路頭到尾全部重鋪,但至少是有開挖受影響的那段道路的前後一個路口範圍的全路面重鋪(就像政府重新鋪路一樣,挖開再重新鋪柏油上去),而不是只鋪挖開的那塊狀或那條狀,不然至少也要求要修補到跟原來一模一樣平坦(不然就開罰,且罰金要高到足夠由政府出面發包進行該路段的路平專案)。
好處:台灣再也不會有像補破衣一樣的爛路面,不但行車舒服、安全,而且路面好看。
影響:就是挖路施工的單位要付出相映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