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張尼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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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緣由:
我是一位新北市住民,於今年行經三重時,被員警警攔查,當下該名員警詢問本人排氣管的問題。該名員警表示對於副廠排氣管,他只能拍照。交由監理單位認定是否違規,當下員警無任何設備檢測噪音,於是本人詢問是否會收到「罰單」或「驗車單」之類等,員警僅表示他只負責拍照。
對於本案提出提議:
1.當場沒有驗噪音,只由員警拍照監理單位可憑照片認定違規?
目前開罰是引用「新北市公告」中的在禁止時段(22:00-6:00)使用未經核可之排氣管,可不需檢驗即可開單。
->採「行為法」解釋,也就是可以不用「舉證」的情況下推定違規並開罰。
疑問是,沒經過檢驗怎麼知道合不合格?
目前機車每年強制檢驗的項目也只「排氣」,若要對「噪音」開罰,是否將「噪音」納入強制檢驗項目.
目前全台灣,也只有「新北市」單憑行政公告的方式,直接賦與「公權力」,可在公告時段對於車輛「拍照」取締,並可以在沒有「佐證」的情況下進行「舉發」,
這樣是不是可以無限擴大「公權力」;只要我懷疑你使用的不是「原廠」或「合格的排氣管」,單憑懷疑但不需「舉證」的情況下,就能開罰?
然後警察只需要說認定是別的「機關」的責任,就能完美卸責,之後告發機關一率採用「行為法」,不需舉證就能處罰?
這是一個很畸形的法條,找遍全世界在不入法的情況下,也只有集權或共產國家,
可以直接使用「行政公告」的方式,對人民進行剝奪(開罰)
2.邏輯問題,今天在法令不完善的情形下,政府允許民間販售改裝部品,而允許改裝的權責單位是監理站、噪音管理的單位確是環保局。
拿排氣管在(新北市)為例:
經貿局允許販賣副廠排氣管(民眾也可以合法取得),在監理站公告可以安裝不需報備的項目中,有排氣管這個選項!
當民眾完成安裝後(排氣管),走在路上就會出現員警拍照,然後還保局在沒有取得排氣管(違規分貝)事實的情況下,
以「行政公告」的「行為法」進行開單。
這是一個天大的問題,
1.目前「噪音」並沒有被納為強制檢驗項目
2.環保局採用的是「行為法」,在無具體事證(科學儀器檢測分貝)的情況下,可開立「噪音」罰單
3.對於不需要舉證,就能開出罰單,在現行體系下只能說有瑕疵,但沒有錯誤。
所以提議將排氣管「噪音」納入強制檢驗項目,並且針對新北以「行政公告」在沒有「舉證」的情況下舉發的行為討論是否涉及違法。
對於民眾利益上 :
1.可解決民眾再選用「排氣管」時,確保「噪音」上有確實受到保障。
2.對於目前僅憑「行政公告」擴大解釋的新北政府,達到權力規範作用;並且取得公共議題上的法源「合法性」,而非爭議性實施的濫權情形。
3.對於產品(排氣管)在經貿局核准上市,監理站准許安裝,環保局&警察單位合法稽查,有一個具備統一性的實施辦法。
影響上 :
不再是僅憑現行地方自治的「行政公告」就可以無條件擴大解釋,在不需要提出佐證(科學儀器)的狀況,就可以採取近乎扣上帽子的「開罰」手段,近行舉發。
且事後回應僅用「行為法」不需檢測,即可開單。
最後法律之前講就「情、理、法」,
論「法」目前尚無完整配套、論「理」單憑公告方式在法源上乍看合理?但是否過於薄弱?、論情是否沒考慮供民眾當下取得合法排氣管,
但出了問題警察單位可推說只負責拍照,判定是別的「機關」的責任,然後在無「舉證」資料,
環保單位可僅憑「行為法」不需檢測為由進行處罰,但試問此項目沒有強制檢驗的機制存在,對於民眾是否和「情」?
若強制檢測後未通過上路是民眾個人的「行為」該罰,但沒有強制檢測機制的處罰是政府單位的問題!
目前對於台灣廣大由其是新北市218萬機車族及民眾的安寧,才有完整的保障,
而不是對於法律的無限解讀,
導至執法單位無完善標準憑「心證」執法,
最終變成投之「民粹」在帶風向的,濫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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