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enes PO-WEI
已附議1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8個附議
人民有選舉被選舉之權利,同時也有繳稅及服兵役之義務,權利與義務想成,為憲法之精神,是以,如依法需服兵役之人,如因故未服役而需參選者者,似有不符憲法所保護之權利與義務,爰建議如未服役而欲參加選舉者,其最低年齡應比照義務役或志願役之處役年限,36或45歲才能參選,如確實係因體位等因素不能服役,需檢附最近一年內體位不符之原因證明文件,並經中選會審核通過始能參選,公報上並需註明其事由未服兵役,以維護憲法之權利與義務相衡
或
如認定未服兵役者的權益比一般人權益更需保障,不宜限制,那請研議降低已服兵役者之選舉保障金,建議調低50%,也許這樣閃兵也會想當兵
如果閃兵仔不服義務想享受權利,其碼應該把自己應盡義務完成,才符合公平正義
女性部分法律並未要求服役,如後續亦須強制服役者,應比照。
確保憲法所保障之權利義務對等,實現社會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