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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 1138 條文,修改成已出嫁的女兒不應享有財產繼承人的權利,未出嫁的女兒才享有財產繼承人權力

提議者 安

已附議4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6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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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1-09
檢核
2016-11-1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1-1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修改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兒子跟未出嫁的女兒。

二、父母。

三、兄弟與未婚姊妹

四、祖父母。

(一)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利益與影響

現在的人總是講說什麼男女平等,但是對於照顧父母的責任卻都來自於兒子或未出嫁的女兒身上,對於

 

大多數已經出嫁的女兒來說,常常都是以夫家的父母為主,對於自己的父母大多數總是沒有給予太多的

 

照顧,卻又能平白的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實在是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

 

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不管是已婚或未婚的女兒或兒子都應負起照顧父母的責任,明明法律有這樣

 

講了,但是又有幾個出嫁後的女兒會遵守法律常常回家照顧父母呢?,沒有負起照顧父母的責任卻又能

 

享有繼承財產的權利這不得不說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難怪常常在電視上看到出嫁的女兒回娘家跟自己

 

的長期照顧父母的兄弟與未嫁的姊妹提告爭財產,沒有付出卻又能坐享其成,那對於那些長期照顧父母

 

的兒子或未嫁的女兒而言情何以堪呢.......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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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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