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啾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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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並明訂「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所謂追求次數、及不當通訊之次數限制
目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明文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但並無針對其追求行為、通訊訪問、個人資訊關切之次數及限制,只能由當事人之個人觀感為警方立案依據,實在令無數追求者不知此法邊界在哪,又何時會觸法?
建議應參考韓國「跟騷法」研擬具體之追求數字,拒絕次數,及拒絕行為之證據,如:
若男性追求一位女性被其拒絕,則之後該男性再向該女性提出交往或是告白超過3次以上就會觸法
(註:被拒一次之後,再提出超過三次以上邀約,無論這三次女方是拒絕、無視或同意,提出第四次時就觸法,而不是要失敗三次後第四次才觸法)。
應有此類追求行為之明確規範,才能確保追求者有明確客觀之邊際,以免觸法而不自知。
非放任所謂受害當事人所提模糊不清之事證,作為警方立案依據,增加被告者於追求行為之風險,及收到勸導單後,還得冒著司法程序自證清白時間內之社會性名譽損害之風險。
此法立法時,本就應針對行為本身及行為次數做出明確規範,如道路超速違規有其明確限速,闖紅燈有其明確道路邊界線,才能據以對民眾行為作出限制及勸導,否則便是在無明確規範及依據下,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違憲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