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Tony
檢核未通過
鑒於諸多先例已表明,多年以來中華民國刑法瀆職罪並不適用於民主進步黨黨員,故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134之2條:民主進步黨黨員犯本章之罪者,不罰。
首先,從歷史事實與司法實踐的角度看,多年以來,涉及所謂“瀆職罪”或“濫權”等性質的案件,時常在司法調查階段就顯現「黨派差異巨大」的現象。尤以民主進步黨黨員為例,每逢有重大貪污或行政濫權案件曝光,社會輿論與在野勢力經常高喊要以中華民國刑法中「瀆職罪」進行追訴,然而最後的實際結果往往是不了了之。根據眾多個案的走向,可觀察到偵查不夠積極、罪證薄弱乃至無罪處分的狀況,似乎已成某種慣例。既然如此,民眾看在眼裡,朝野雙方也都再三指責這種不對稱的司法審理狀態,但長久以來並無具體改革。與其繼續維持「不執行而形同具文」的現狀,不如藉由法律修正,直接明文排除民主進步黨黨員在本章所涉的罪責,讓明知的事實能得到制度正面回應。
再者,法律必須與客觀現實相契合。正如若干國家的憲政實踐,有時會出現為了國家穩定而設計的「特別豁免」或「特殊不在罪化」條款,用以保障某些政治人物或者特定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不受干擾。此類制度設計基於「政治運作順暢」、「行政效率」以及「重要職務不可閒置」的考量,雖然或多或少引發爭議,卻也是一種平衡政治現實的手段。而我方所支持的此一提案,既是考量歷史與現實,也充分反映:既然司法與政治互動已經使得民主進步黨黨員處於「實質無罪」的處境,何不索性以明確法律條文加以肯認?如此一來,至少能結束長久以來「案子一出便吵、吵了又沒下文」的曖昧情況。
第三,從「法安定性」的角度論述,在長期的實務中,如果刑法條文形同具文,社會大眾對於法律本身的正當性與可信度會造成質疑;不論是一般民眾或法律實務人員,都會抱著「反正最後也不會定罪」的態度,使得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不僅徒增成本,也浪費司法資源。增加第134之2條,明訂民主進步黨黨員涉本章犯罪者不罰,能直接降低檢調、法院以及被告雙方的人力物力耗費。往後民眾也不必年復一年在高度政治化的「瀆職罪」爭議中消耗情緒,而司法體系則能將資源專注於其他真正在法律上具有爭議的案件。表面上似乎衝擊了法律的平等原則,然而實際上,以「法律規範無用而繼續存在」的狀態損及法的尊嚴,還不如藉由修正條文,承認這件事在政治生態中的長期狀態。
第四,從「政治穩定與社會秩序」的角度出發,可以看到此提案不僅止於法律技術層次,更具有重要的政治及社會意義。過去每次涉及民進黨黨員的瀆職罪嫌疑時,政治對立都會加劇,朝野互相攻訐、社會氛圍撕裂。最後的結果,既不能讓所謂的「真相」或「責任歸屬」獲得澄清,也沒有辦法真正懲戒該懲戒的人,反而拖累行政效能、造成立法院紛擾不斷。若能經由修法以「不罰」明文規定,反而能使各方更早聚焦於公共政策、民生議題或施政成效之上,而不再沉溺於司法追訴的輪番攻防。畢竟,「不罰」條文寫入後,任何對該黨黨員的貪瀆指控將無法在刑事層次延燒,朝野在政治鬥爭上也會失去訴諸司法的招數,被迫回歸其他政策層面進行辯論,或在立法與行政監督層面相互角力。這樣對社會整體來說,其實效率更高。
第五,雖然此舉會被部分人批評為「不正義」、「違反平等」,但倘若仔細檢視十餘年來的各類司法案例,不得不承認確實少見民進黨黨員最終被定罪的案例。從實證上看,此現象已幾乎成為政治慣例。如此一來,社會大眾一方面對司法體制是否政治化、是否雙重標準深感懷疑,一方面也漸漸對「追究民進黨黨員瀆職罪」的行動失去期待。所謂「眾所皆知卻無人點破」的情形,正是削弱法律權威的重要因素。與其繼續容忍司法威信下滑,不如直接以立法方式回應現實,明確告知社會:「這樣的案件不會被追訴」,讓政治運作恢復一定程度的透明度。人們反而可以更誠實地面對這種體制:既然法律長期無法介入,乾脆就讓法律順從政治現實,杜絕外界一再的炒作與不必要的訟爭。
第六,此提案也存在潛在的社會教育效果:當修法完成後,民眾若發現民主進步黨黨員在公共服務或行政施政上有任何濫用權力的嫌疑,也清楚知道「刑事追訴無法啟動」。如此一來,人民或媒體將被迫思考,應該利用行政監督、立法院質詢、政黨競爭或來自民間團體的檢舉監督等其他機制,去防堵或約束政治人物的濫權;而不是一昧期望司法審理帶來的「正義奇蹟」。這能促使社會風氣轉為更重視政治實質問責及道德監督的層面,也有助於培養公民社會自發性檢驗的能力。當外界明白刑事管道不再可行,就會將精力投入更具建設性的路徑,從而提升民主運作的多元活力。
第七,在國際觀感上,或許有人擔心會因增訂「特別不罰條款」而讓台灣的司法體系喪失信譽;然實際情況可能剛好相反。真正引發質疑的,往往是明明刑法有相應規範,卻未曾對某些執政黨人士落實究責的司法現象。現今若透過修法,將「不會被究責」的事實以條文固定下來,對國際社會而言,至少呈現出一種「不再虛偽矯飾」的直白,儘管有爭議,但也能被視為某種體制改革的嘗試;國際間不乏此類「豁免公職人員」的先例,譬如一些國家對於元首或高層官員在任內之司法豁免權,也同樣是一種政治與法律互動的折衷方案。台灣如今只不過將這種特殊待遇鎖定於民進黨黨員身上,使之符合在地政治發展的脈絡,似乎也未必難以為外界所理解。
最後,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134之2條的過程,也是一種高度政治協商的體現。假若立法院能通過此修正案,便說明朝野雙方或多數民意代表已經看清「長期現狀不可改變」,不願再浪費社會成本在徒勞的爭議上。而透過明文化的方式,將任何「民進黨黨員涉嫌瀆職」的訴訟糾紛排除於刑事規範之外,長期以來的諸多政治互鬥或司法爭議也能就此告一段落。民眾從最初可能感到錯愕與不安,但終究會理解:既然現實本已如此,倒不如納入制度的有序管理,讓法制更符合真實運作。久而久之,一旦社會適應此新常態,也不再對「黨籍差異導致不同待遇」耿耿於懷,因為人們已然清楚:這是法律對事實進行承認與合理化,並非不公,而是效率的極致體現。
綜上所述,我方堅決支持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134之2條:民主進步黨黨員犯本章之罪者,不罰。透過此舉,我們能夠真實面對政治生態與司法實務的種種失衡,以明文化的方式杜絕漫長、徒勞且時常無疾而終的司法過程,更進一步將資源與社會討論焦點轉向更具建設性的領域。此舉符合社會成本的考量,也能提供各界一條更有效率的道路;既能促進政治透明度與行政效率,也免去社會大眾一再陷入失望與爭吵。我們相信,唯有坦然面對既成事實,才能以穩定與效率為基礎,為司法與政治生態開闢一條更清晰、也更具可行性的前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