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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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公務員與勞工適用的法令,覺得對於政府扮演的雇主角色,正是現在勞檢認為無良惡壓榨員工的那一種雇主,大家都講公平,政府應從自己做起,不然如何要求企業能夠遵守勞基法規定呢。
目前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勞工每日8小後加班費,前兩小時1.33倍(公務員1倍),後兩小時加班費1.67倍(公務員1倍),休息日前兩小時外加1.33倍(公務員1倍),兩小時後加班費外加1.67倍(公務員1倍),休息日出勤1小時應多給4小時(2x1.33+2X1.66)(公務員出勤一小時給1小時1倍加班費),休息日出勤5小時應多給8小時(2x1.33+6X1.66)(公務員出勤5小時給5小時1倍加班費),勞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12小時,否則雇主被罰(公務員沒限制加班時數,但每日超過4小時不給錢)
勞工例假日出勤1小時應多給8小時1倍加班費+補休一天(公務員無例假日,休息日出勤1小時給1小時1倍加班費)
勞工限制每個月不能加班超過46小時是保護勞工過勞,超過雇主要被罰錢,超過部分還是要給勞工加班費。
公務員限制每個月加班費不能領超過20小時是要控制預算(明白講就是雇主(政府)不想給錢),加班超過部分只能換補休(加300小時也不管你會不會累死...就是不給你錢,隨你怎麼加),補休看的到吃不到,六個月沒休就自動消失(勞力換來的對價,憑什麼消失不見???)
加班就應該給加班費,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怕公務員加班太浮濫是管理的問題,工作太多,人太少,要去檢討改變勞逸不均的問題,現行設計對於業務量大可憐公務人員太可憐(每天晚上7-8點後去看看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等等業務量大的縣市政府大樓,有多少人還在加班),工作那麼多哪有時間補休,限時6個月不補休就消失,到底是什麼道理,公務員過勞講坦白沒有任何保障,勞工過勞,雇主至少要賠償7-8百萬至1-2千萬的賠款,公務員許多人做著做著就中風走了,從來不會有人去調查是否跟工作量太多有關,現在任何事都要講公平,政府何不以身作則,告訴企業這樣給加班費企業是可以生存的,不然自己都出不起如何要求企業如此對待勞工。
我常常跟企業主、雇主接觸,我跟很多雇主談論到此事,雇主普遍不能認同,很多要求雇主給予勞工的福利、加班費、工資工時等等,其實政府本身是做不到的,如果政府自己都做不到,何以要求雇主給於勞工這些福利呢? 政府目前高喊轉型正義,卻長久以來並沒有公平對待公務員,如果藉此拉平公務員與勞工差距,將能讓社會更公平、更和諧,只要目前要求僱主遵守勞基法的部分,拿來適用公務員,讓企業雇主知道,政府這樣要求不是做不到的,相信企業主也能更支持政府政策,繼續投資台灣。
而且要求政府機關只要公務員加班就應給加班費(並加成),因為預算控制關係,就應積極管制公務員加班,如此才能突顯問題,哪個部門的人力不足,哪個部門的人力浮濫,並且加強績效各單位管理成效,才能有效控制加班時數,減少浮濫加班,淘汰低效率公務員,提升政府整體效能,其實真的能有效管理,整體加班費不但可能不會增加,還有可能減少,還能減少政府開支。回歸正常,真有事真加班就該給錢、沒事浮報加班從上到下都應整頓。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