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Huang Jimmy
檢核未通過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但是金門縣民對外交通僅能依賴飛機或船舶,然而受限於氣候及航空公司的航班安排,造成金門縣民旅行上受限。另外由於金門醫療落後,當有需要後送臺灣進行醫療,還必須等固定的航班,枉顧金門縣民生存權,有鑑於此,我建議金門應成立金門航空公司,以金門縣民為主要運輸服務對象,保障金門縣民權益。
1.有醫療需求能快速後送臺灣醫學中心,保障金門縣民生存權。
2.在年節特殊節日能專門運輸金門縣民,保障金門縣民依憲法所賦予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3.金門縣民搭乘飛機時,飛機票價應於900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