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莊
已附議27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725個附議
1. 政府應嚴格落實「動物展演管理辦法」
第 18 條,應符合動物習性與其生理狀態之飼養環境、
健康情形不佳或有異常行為時,應提供適當之安置及照護、提供展演動物適當之休息時間。
2. 建立全國統一動物展演場所申請審查準則與後續稽查制度
在動物展演場所建造時嚴格把關環境、食物、營養、照護方式及醫療等,以防患未然。
達成教育、文化、經濟與休憩目標外,最重要是學習對自然的尊重以及對環境的愛護。
業者須提供獸醫師開出的年度健康檢查報告、動物死亡證明書等資訊公開透明。
3. 政府應立即要求所有動物展演場所限期內改善,若不改善應依法令其停止展演
4. 動物展演許可申請審查、稽查與評鑑增列條件:應邀請動保團體擔任審查、稽查與評鑑人員
針對其動物展演管理辦法第 21 條 以及 第 22 條進行修正。
1.保障動物生存權。
2.杜絕動物的生存天性因人類的觀賞受影響。
3.對於明年即將開幕的臺中海生館或新設的動物展演場所,提供更為嚴謹的法規,預防不良動物展演場所增設。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