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e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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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大致內容:對於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公務員,行求、期約或交付賄絡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為調查、追訴或審判,或為一定之調查、追訴或審判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具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公務員犯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對於上開人員之行賄者同具妨礙司法公正與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對價賄賂之行為,應予較一般違背職務行賄罪為重之刑責(一般違背職務行賄罪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