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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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提案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及第35條,將現行每日工時不含休息時間8小時,修正為包含休息時間總計8小時(純工作7小時 + 休息1小時),休息時間維持1小時且符合第35條強制規定:每連續工作4小時給至少30分鐘休息,不得計入工時,輪班制或連續/緊急工作可於工時內調配但確保不待命,否則視為工時並給加班費。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修法調整:修正《勞基法》第30條,定義「每日正常工時包含休息時間總計8小時」,純工作時間7小時分兩段(前4小時工作 + 30分鐘休息 + 後3小時工作 + 30分鐘休息)。
休息執行:依第35條確保雙次30分鐘休息品質,輪班制企業於工時內彈性調配,但禁止待命或中斷,違者計入工時並支付1.33倍加班費。
過渡實施:1年過渡期,企業試行彈性排班;勞動部提供排班軟體與補助,適用正常工時勞工,不影響加班或特殊產業豁免。
稽核強化:更新勞檢系統,工作規則須明確休息時段,避免判例認定違規(罰鍰NT$30萬至150萬元)。
試點推廣:南部產業園區(如半導體廠)先行試點,跨部會監測生產力與滿意度。
利益(優勢)勞工福祉提升:總日程縮短至8小時,早1小時下班,強化第35條防過勞效果,降低過勞死亡風險並增加家庭時間。
企業合規簡化:自動滿足雙次休息要求,輪班制排班更易執行,減少勞檢糾紛與罰鍰,長期降離職率(約15%)。
生產力改善:優質休息提升專注度20-30%,製造業輪班優化,符合國際8小時總工時趨勢,吸引人才。
社會經濟效益:促進性別平等與內需消費,預估GDP微增0.5%,中小企業轉型成本可控(NT$10-50萬)。
影響(劣勢)短期企業負擔:排班重設計,連續性產業招聘增5-10%,高科技園區初期產能波動。
薪資調整壓力:純工時減1小時,若薪資不變易生爭議,需配套最低工資檢討。
行政執行挑戰:過渡期糾紛增多,勞檢單位系統更新,重工業輪班調整較難。
產業差異風險:服務業易適應,但緊急性工作需依第35條但書彈性,否則違法加班費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