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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罪犯減刑條例,回歸刑罰教化功能

提議者 Bill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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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7-11
檢核不通過
2019-07-17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主要訴求:建請行政院提案廢止「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5項法律案。

 

二、國家減刑的意義:

 歷史上,古代皇帝掌握子民的生殺大權,有時為了慶祝國家、皇室的恩典,或是增加統治正當性時,往往透過大赦天下的方式,博得彰顯德政之名。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在他的名著《論法的精神》提到,中國專制黃帝大赦天下之舉,認為沒有邏輯性。一方面皇帝、各級行政官員判人民有罪,一方面又赦免罪犯,完完全全是人治社會的表現,沒有第三方公正司法判決,呈現專制社會的色彩。

 在行憲之後,我們在憲法第40條保留「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至少在憲政時代,透過公正第三方司法判決,可以減少降低這樣的矛盾。由於我國行憲開始,又進入動員戡亂時期/戒嚴,因此公正的司法判決不可求,再加上強人統治,為了博取統治正當性,於是開始推動減刑。解除除戒嚴之後,更因監獄人滿為患,為鼓勵罪犯更生後提早進入社會適應,因此我國在30年之間出現了5次大規模的減刑,是否合宜,歡迎社會大眾在下方留言討論。

 

三、五項減刑條例制定背景:

(一)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蔣中正總統公布,理由:紀念中華民國開國六十年,予罪犯更新向善。

(二)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嚴家淦總統公布,理由:追念總統 蔣公仁德愛民之遺志,予罪犯更新向善。

(三)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李登輝總統公布,理由:追念蔣故總統經國先生仁德愛民之遺志,予罪犯更新向善。

(四)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李登輝總統公布,理由:紀念中華民國開國八十年,予罪犯更新向善。

(五)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陳水扁總統公布,理由:紀念解除戒嚴二十週年,予罪犯更新向善。

 

四、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總統行使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減刑命令時,應經行政院會決議,由行政院(法務部)擬定罪犯減刑條例,送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由總統公布後實施。雖減刑權責在總統,但五項條例的主管與執行機關,均為法務部。

利益與影響

一、五項減刑條例執行現況: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規定,在民國95年6月30日以前,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在民國95年7月1日以後至民國108年5月30日以前,「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民國108年5月31日以後,「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由此推論,在民國108年的今天,已經在監獄服刑的罪犯,已經依相關條例規定減刑出獄。

 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尚未追訴的犯罪嫌疑者,已經不適用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

 已經追訴,但尚未審判定讞或尚未逮捕歸案的犯罪嫌疑者,依然可以受到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的優惠。

 

二、為什麼要推動減刑條例廢止

 刑罰的目的,在於提醒:

 (一)尚未犯罪者不要犯罪。

 (二)教化已經犯罪者,不要再犯。

 (三)已經犯罪者,應受得合理的處罰。

 在許多重大刑案宣判時,往往一個「有教化可能」的原因,使犯罪嫌疑者免於極刑宣判。既然刑罰的教化功能如此重要,我們有必要保留這5項罪犯減刑條例,告訴有犯罪動機的人們,任何重大刑事案件的罪犯都有教化的可能,即便進入教化階段,因為減刑在這裡常常發生,所以犯罪前請多評估利弊得失!您將可以做出最理性自利的抉擇。

 

三、廢止利益:讓刑罰教化功能不再被減刑所弱化。

 

四、廢止影響:

 

(一)正面影響:撫慰犯罪被害人心理,讓罪犯受適合的刑罰所教化。

 

(二)負面影響:部分可能可以適用減刑條例的犯罪嫌疑人,對他們是否不公平?

 1、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已經追訴,但尚未定讞的犯罪嫌疑者,目前我們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給予保障。

 2、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已經追訴,但尚未逮捕歸案的犯罪嫌疑者,既然逃亡多年,是否我們仍要給予減刑機會,歡迎社會大眾在下方留言討論。

 3、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尚未追訴者,既然他們都不願意面對應有的法律制裁,持續逃亡,是否我們還要給予減刑機會,歡迎社會大眾在下方留言討論。

 況且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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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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