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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5項,各個投票所必須等全國投票所投完票,才可改為開票所開票。

提議者 Ariel

已附議3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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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12-28
檢核
2019-01-0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3-0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為何提議?
2018年11月24日舉行之2018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案至第16案合併舉行,但因須圈選票數過多,大幅增加每人投票所需時間,造成投票當日各投票所大排長龍。投票截止時間下午4點之後仍然有部分投票所還在投票因此造成部分投票所在開票、然而部分投票所仍在投票的亂象。
選罷法第19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選罷法第57條第5項: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根據以上兩條法律,這次的選舉邊投票邊開票是沒有違法的,但我認為以上這兩條法律有相衝突,由於科技越來越發達,許多民眾在排隊等投票的同時,可以用手機看開票的直播瞭解候選人的票數多寡,重新決定要投票的人選,有可能造成選舉結果不公正,就如同這次台北市長選舉,丁守中陣營認為,北投區有投票所投票到7點45分,當時民進黨候選人姚文智已經要準備宣布敗選,尚未投票的選民可能因此受到影響,進而改變投票意向,造成棄姚保柯的狀況,使得他因此敗選。
二、建議內容
建議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5項修正草案,「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應修改成「各個投票所必須等全國投票所投完票,才可改為開票所開票。」

利益與影響

選舉結果公正

開票時間可能過晚,影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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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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