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紀
已附議74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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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政策想持續,該把配套都完善,不要造成房東與房客產生衝突增加對立。
請盡速修正住宅法相關法規(第3條,第15條,第16條),讓公益出租人良善三贏的政策能夠落實,也應增訂公益出租人的租賃契約資料及租賃所得,不得作為綜合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的查核依據,排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的規定,讓房東放心的成為公益出租人。
而不是擔心房客申請後會羊入虎口,被追稅進而抗拒! 造成三輸的局面!
增加政府稅收,減少房東與房客衝突,讓想開始申報租賃所得的屋主不用擔心被追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