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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公開違法學校及教職員名單。

提議者 性平承辦人

已附議3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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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0-26
檢核
2017-10-3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12-3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二、次依上開法規第 36-1 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三、建議教育部即時將違反上開法規人員名單及違法之事由公告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網及發函予各級學校知悉,不應以密件方式懲罰學校及違法之相關教職員。

 

利益與影響

一、避免學校教職員視性別平等教育法於無物,敬請以公正、公平、公開方式明令公告以儆效尤,方能確實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教育精神。

二、以密件方式要求學校處置違法之教職員,如學校教師評議委員會或者是職員評議委員會,以輕判方式處置,或由下級人員承擔過錯,均無法依性平法精神保護教職員工生之受教權與工作權。

三、如教育部不願公開上述違法之學校及相關教職員,則有默許各級學校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嫌。

四、查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七0四號判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係指公務員對於被害人有應執行之職務而怠於執行者而言。換言之,被害人對於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有公法上請求權存在,經請求其執行而怠於執行,致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依前述判例,性平事件受害人,如因教育部不公開相關違法人員,或許得此判例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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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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