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阿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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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有2家中古車買賣競價公司 行將企業與和運企業
其企業內會員會在外進行代標行為以獲取服務費,但出現太多糾紛
其原因在於雙方簽訂的合約書內的購車條件內有瑕疵,代標業者行走於法律邊緣,會引誘消費者多添加幾種購車條件,竟而產生糾紛,在此建議要明文規定代標業者ㄧ張合約書只能有一台車種,避免產生過多的糾紛讓消費者傷財又費時處理
例:履約保證金:30000
購車金額:700000
購車條件:
2018年 VW T5 柴油短軸
不要有第二車種
會導致消費者以較高金額標到定價較低車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