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 網絡直播是近幾年在網際網路及智慧型手機快速發展下的一種新興的娛樂活動形式。在網絡直播平台用戶飛快增長的同時,許多新興的詐欺、法律問題也隨之而來。近期在直播平台出現大量剝皮直播,利用臉書、@LINE、交友軟體(Pairs, Tinder, Paktor....不勝枚舉)、隨機抓取目標,再以甜言蜜語、戀愛、家中遭逢變故,業績壓力、明星夢等各種感情方式博取同情,詐欺被害者購買點數並在直播上贈送禮物給主播。但是那些被害者並不知道其實背後跟他們聊天的都不是直播主本人,而是經紀公司內部的員工。而和粉絲戀愛、母親住院、業績不好被公司脅迫必須下海,也都是實實在在的欺騙行為。
- 雖然看似合法的直播,但卻可以隱藏著各種有心集團的特定SOP與話術,配合營造出來的氛圍與假象而讓民眾信以為真。
(一)打賞機制
網絡直播平台上的贈與打賞是否應該有上限? 直播平台的活動競賽是以主播們收禮的點數來比賽,等同於是誘導觀眾花錢拚分數的比賽,而不是以直播主的才藝、娛樂、知識、技能來比賽,相當於和剝皮經紀公司的套路話術互相呼應。
(二)直播平台不夠透明
網絡直播平台若不讓用戶可以互相加好友、溝通交流,等同於資訊不透明,用戶無法透過互相交流而提早知道直播主對每一個人用同一套話術與SOP而受騙。
(三)經紀公司與直播主工會
經紀公司與直播主是否應該登記在工會? 許多直播主因詐騙粉絲感情錢財上了新聞後,只是換到另一個平台,換一個藝名另起爐灶,而剝皮經紀公司也躲在背後繼續套路新的觀眾群。組成工會,讓直播主可以慎選經紀公司。
(四)直播平台宣稱自己是綠色平台
直播平台宣稱自己是綠色平台,但並未盡到督導及提醒的義務,至少必須有清楚的標示語警告: 「請觀眾們遵從直播主在直播時的展現與表演而去選擇送禮, 而切莫輕易相信私下的感情依託而去送禮。」如同拍賣購物平台,線上直播平台業者於知道直播主、經紀公司詐騙違法或虛假後,不採取補救措施的行為應需負擔相關責任。
-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要成立,需要符合: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使人交付財產這個流程。直播送主播禮物這種「打賞」屬於贈與行為,並不屬於一種實質上的物品交易,這種新興的用戶付費體驗模式或許也需要一種新的定義及相關法規的保護機制,以維護國人精神上以及財產的各項權益。
利益與影響
- 應強制要求直播平台業者對於各類經紀公司與旗下直播主記錄於官方網頁供瀏覽與瞭解,包含直播主藝名、所屬經紀公司及相關資訊,以便消費者選擇與辨別,若填寫不清或造假,直播平台業者得拒絕簽約。
- 應強制要求直播平台業者對於消費者付費所贈予的點數,應該有當日上限金額或是退費機制,以避免不肖公司與有心人士施以與事實不符之話術與感情套路誘騙,讓消費者受騙上當,
- 若消費者要求直播平台提供相關資訊,如直播主是否業績未達標必須下海,平台業者不得拒絕並盡力與經紀公司協助消費者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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