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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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鑑於國106年11月12日,新聞報導指出有訟棍家族專以濫訴滋擾被害人,再藉故向被害人勒索財物之情事,特此提出建議事項。
2、本案中該薛姓家族常以濫用訴訟權惡意滋擾他人,消耗擠占司法資源,影響人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正常運作,阻礙社會進步。
3、任何人都不應從不當訴訟行為中獲利,應進一步立法規範惡意訴訟、無理濫訴等惡劣行為之罰則。
濫用訴訟權惡意滋擾他人,極大浪費了司法資源和行政成本,影響人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正常運作,阻礙社會進步,有立法處罰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