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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消保官做好消保官的職責,而不是塑造或孕育奧客天堂的台灣

提議者 柚子白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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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10-25
檢核不通過
2017-11-08
請消保官做好消保官的職責,而不是塑造或孕育奧客天堂的台灣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希望請消保官做好消保官的職責,而不是塑造或孕育奧客天堂的台灣,

調解時不要一昧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偏袒消費者,希望能更中立,而不是培養職業奧客,讓職業奧客食髓知味;

也請不要再辦講座跟業者洗腦,把業者都想的很壞,也不要在講座上扮演奧客在現場電業者,然後笑得很爽(台北消保官),

因為台灣奧客太多,有很多都是消保官的態度有關,請公正一些,不要讓消費者有"有吵就有糖"的病態想法。

建議:如消保官被一定數量業者投訴且有合理證據說明消保官不夠公正時,應將這些奧客消保管調離現職。

----------------------------消保官職責---------------------------------------

消費者保護官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其法定職掌如下:
(一)受理申訴:消費者保護官可以受理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申訴,惟並未獲得妥適處理而轉向消費者保護官所為之消費申訴。〈第四十三條〉
(二)辦理調解:消費者保護官可以擔任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主席,辦理有關消費爭議調解業務。〈第四十五條〉
(三)行使不作為訴訟權:消費者保護官對於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可以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為該行為。〈第五十三條〉其中所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係指企業經營者違反消費者保護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的情形而言。〈細則第四十條〉
(四)其他職權:其他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賦予消費者保護官之職權。 有關消費者保護官之任用及職掌事項,行政院已依法訂定『消費者保護官任用及職掌辦法』,可資依據辦理。

利益與影響

奧客消保官減少,就如恐龍法官減少一樣,對台灣有益,可塑造或孕育業者及客人互動健康,相互尊重的服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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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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