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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之規定。

提議者 小內

已附議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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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3-21
檢核
2019-03-2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05-2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機車行駛於道路交叉路口,未定義機車行進應遵循之規定,多數機車族行駛至交叉路口,不論是否周邊已交通擁塞,仍持續於車陣中穿梭行進,惟機車穿梭行駛過程於交通壅塞時容易產生交通事故,諸如: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任意變換車道碰撞、與轉彎車輛碰撞等,造成交通事故刑事過失傷害及民事賠償等問題頻繁,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且機車於車道內穿梭行駛,只要不發生車禍事故,交通執法難以要求,機車於交叉路口行駛,更易因轉彎車輛與直行車輛行駛不慎,造成交通事故。

再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僅汽車於第102條,載明行駛於道路交叉路口,其行進及轉彎應遵循之規定,且該條規定第1項第7款,略以:【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汽車駕駛人於交叉路口發生事故,多被苛責造事責任。

經勘查許多道路、巷、弄等交叉路口距離不遠,且非交通要道,交通管理單位考量道路暢通性,於該巷弄交叉路口未設置交通號誌燈及交通標線,或僅設置交通標線(網狀線、行人穿越線、斑馬線等),方便交通管理。

常見交叉路口車禍事件中,交通壅塞時,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路段或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之巷弄,汽車行駛至有劃設網狀線交叉路口轉彎時,"因網狀線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在設置本標線之範圍內臨時停車,防止交通阻塞",普遍對向車道汽車駕駛人依規定於網狀線外臨時停車等待,機車騎士行駛至該"劃設網狀線之交叉路口",常穿梭於車道上停等車輛(汽車及機車)持續行進,機車穿梭行駛行為容易造成汽車駕駛無法注意該交叉路口直行車輛;機車駕駛人無法注意該交叉路口轉彎車輛,因此產生轉彎車輛與直行車輛碰撞事故。

建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規定,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且行經"劃設網狀線"之交叉路口,當前方交通號誌禁止通行,機車須於網狀線外臨時停等,並應禮讓交叉路口行駛車輛。

利益與影響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2項規定,增加機車行經"劃設網狀線"之交叉路口,當前方交通號誌禁止通行,機車須於網狀線外臨時停等,並應禮讓交叉路口行駛車輛。

利益:

1.將可有效減少交叉路口轉彎車與直行車碰撞事故,減少司法資源浪費。

2.保障汽車駕駛人於交叉路口轉彎時之權益。

影響:

1.改變機車騎士於"劃設網狀線"之交叉路口之行車習慣。

1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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