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李元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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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內容
1、公園水域是民眾最容易親近的水域,應該開放水域遊憩活動,例如划獨木舟、SUP,作為養成海洋國家人民日後親近河川、海洋等開放水域的入門親水場地。
2、台灣有許多水庫在法規上開放申請行駛船筏浮具以及水域水面使用,然而實際上卻拒絕民眾申請。也有許多過時的法規,過度箝制水庫可供申請使用的項目。請水利署全面檢討並加強發展水庫的水域遊憩功能。
3、漁港法並未規定漁港僅供漁船使用,只要不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其他水域遊憩活動船隻理應可以使用漁港進出。請各漁港勿以漁港法第18條為由,直接拒絕非漁民的民眾使用漁港。漁港是公共設施,非屬漁會和漁民私有。
建請各單位協助協調水域開放事宜:
1、 內政部營建署:
依內政部營建署辦事細則第9條公共工程組職掌: 第11項 關於市區公園管理及興闢督導事項。 故建請營建署督導各縣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刪除禁止項目“划船”字樣。水域跟陸域一樣,若無特殊理由,應開放民眾遊憩使用。如有特殊理由,則依自治條例規定另行公告禁止或限制即可。公園水域是民眾最容易親近的水域,應該開放水域遊憩活動,例如划獨木舟、SUP,作為養成海洋國家人民日後親近河川、海洋等開放水域的入門親水場域。
2、經濟部水利署:
去年(2020年)行政院召開會議曾重新檢討水庫使用,已開放水域遊憩的部分水庫如:大埔水庫、明德水庫、尖山埤、虎頭埤等,雖然名為開放,但是均未達到實用化。目前許多水庫在法規上開放申請行駛船筏浮具以及水域水面使用,然而實際上卻拒絕民眾申請( 或只限團體申請:如石門水庫 )。也有許多過時的法規,過度箝制水庫可供申請使用的項目,即使已失去原始設計用途近乎退役的水庫依然禁止行駛船舶( 例如: 觀音湖 ),又或者開放水域遊憩區域面積過於小,小到不切實際(如曾文水庫,可付費乘坐遊艇去遊水庫,不必事先申請,而且範圍很大。無動力水域遊憩項目卻要事先申請,而且僅限制在幾百公尺的範圍內,) 有的水庫管理單位(例如明德水庫)甚至要求民眾的申請資料中要提供申請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民眾得先要懂得製作 1/5000以上的圖送審 ?
另外,各個水庫管理單位申請窗口不一,表格不一,加上目前資訊不夠公開透明,民眾光要找到真正的對口單位就有困難,請水利署重新規畫水庫遊憩申請的統一窗口,如今是網路時代,建請廢除除耗時費日的書面申請,改用網路申請。
3、農委會漁業署:
漁港法並未規定禁止漁港供遊憩使用。漁港法第3條:漁港指主要供漁船使用之港。漁港法第18條:在漁港區域內,不得為下列行為 1.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行為。
漁港並非僅供漁船使用,只要不危害安全及妨礙船舶航行,其他水域遊憩活動船隻理應可以使用漁港進出。請漁業署勿以漁港法第18條為由,直接拒絕非漁民的民眾使用漁港。漁港是公共設施,非屬漁會和漁民私有。
行政院推動面山面海,相繼有向山致敬及向海致敬政策,但是卻沒向湖泊水庫河川致敬,成了缺失的一環。水文條件最簡單的湖泊可以做為民眾親近水域的入門場域,應優先開放。
坊間報導開放戶外山林水域卻造成出事率增加,這反應出台灣民眾普遍走進山林水域的知識能力及素養不足,政府宜結合民間力量,開放適當場域鼓勵人民親水,成立水域安全教育中心,普及民眾水域安全教育,全面提昇國人安全走向戶外的能力,將是長遠福國利民之舉措,澤及子孫萬代。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農業部 經濟部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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