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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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現行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但是很多公司卻是變相玩法, 大量搞出計時員工? 卻在說徵不到正職員工??
小吃業最明顯, 很多小吃店, 便當店, 大量聘請計時員工, 卻要計時員工每天工作滿8小時?
只有月休四天? 請假還要有證明? 請問這叫做計時員工嗎? 計時人員想離職還要15天前告知?
所以, 我提議修法: 只要每月工作時數達100小時,就是正職員工~
從161小時起一律1.33倍加班費~ 200小時起1.66加班費~~~
另外還要備註, 勞工單日上班不得超過12小時, 且不得連續上班超過6天, 違者罰款月營業額一倍~
且員工單次到班上時數須高於四小時以上~ 避免惡劣老闆, 叫員工每隔一小時上班..逼勞工自行離職....
以便當店來說10點到2點上一次班四小時,下午4點上到8點~ 到班四小時*二次= 單月滿100小時就是正職~~~就可以享有正職員工的一切福利和義務~~
而且這樣, 對公司來說~ 也比較有彈性可以排班~~~
很多的工作 可能要輪早晚班? 很多工廠,可能是24小時運轉?
所以, 我建議修法: 只要每月工作時數達100小時,就是正職員工~
從160小時起一律1.33倍加班費~ 200小時起1.66加班費~~~
另外還要備註, 勞工單日上班不得超過12小時, 且每次上班時數須高於四小時以上~ 且不得連續上班超過6天, 違者罰款月營業額一倍~
勞工工作是為了養家活口, 不是賺錢付給醫生開, 更不是幫老闆養小孩~~~
辛苦工作是為了 娶老婆~ 生孩子~ 買房子~ 退休後的基本開銷~~~
很多公司賺錢不給員工獎金~ 老闆自己亂投資? 養小三? 股東紛爭? 虧錢卻找員工 共體時艱? 請問合理嗎???
維護基層勞工的權益跟薪資, 主管階層才可能加薪~~~ 人才回台灣~~~~
維護基層勞工的權益跟薪資, 主管階層才可能加薪~~~ 人才回台灣~~~~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