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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每月工作時數達100小時,就是正職員工,並享有正職員工的一切福利

提議者 0605

已附議3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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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6-10-15
檢核
2016-10-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6-12-1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勞基法現行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0小時!!

但是很多公司卻是變相玩法,  大量搞出計時員工? 卻在說徵不到正職員工?? 

 

小吃業最明顯, 很多小吃店, 便當店, 大量聘請計時員工, 卻要計時員工每天工作滿8小時?

只有月休四天? 請假還要有證明? 請問這叫做計時員工嗎?  計時人員想離職還要15天前告知?

 

所以, 我提議修法: 只要每月工作時數達100小時,就是正職員工~

從161小時起一律1.33倍加班費~ 200小時起1.66加班費~~~

另外還要備註, 勞工單日上班不得超過12小時, 且不得連續上班超過6天, 違者罰款月營業額一倍~

且員工單次到班上時數須高於四小時以上~ 避免惡劣老闆, 叫員工每隔一小時上班..逼勞工自行離職....

 

以便當店來說10點到2點上一次班四小時,下午4點上到8點~ 到班四小時*二次= 單月滿100小時就是正職~~~就可以享有正職員工的一切福利和義務~~

而且這樣, 對公司來說~ 也比較有彈性可以排班~~~

 

利益與影響

很多的工作 可能要輪早晚班? 很多工廠,可能是24小時運轉?

所以, 我建議修法: 只要每月工作時數達100小時,就是正職員工~ 

從160小時起一律1.33倍加班費~ 200小時起1.66加班費~~~

另外還要備註, 勞工單日上班不得超過12小時, 且每次上班時數須高於四小時以上~ 且不得連續上班超過6天, 違者罰款月營業額一倍~

 

勞工工作是為了養家活口, 不是賺錢付給醫生開, 更不是幫老闆養小孩~~~ 

辛苦工作是為了  娶老婆~ 生孩子~ 買房子~ 退休後的基本開銷~~~ 

 

很多公司賺錢不給員工獎金~ 老闆自己亂投資? 養小三? 股東紛爭? 虧錢卻找員工 共體時艱? 請問合理嗎???

 

維護基層勞工的權益跟薪資, 主管階層才可能加薪~~~ 人才回台灣~~~~

維護基層勞工的權益跟薪資, 主管階層才可能加薪~~~ 人才回台灣~~~~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勞動部 

3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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