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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性伴侶領養小孩的諸多限制

提議者 冠郁

已附議209 (時間已截止)

尚須479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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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1-06
檢核
2021-01-0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3-0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增列專法關於領養的方式

 

利益與影響

 與歐美國家不同的是,目前台灣同志伴侶雖可以結婚,然而當初在激辯「民法」、「專法」的社會撕裂的情況之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同婚專法在時空背景之下,偏向保障配偶、伴侶之間的方向,攸關子女的權益,包括共同收養、人工生殖等,最終在同婚專法中未被關注。跟領養相關的條文列於專法的的20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婚後的同性伴侶可以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繼親收養),然而卻剝奪了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的權利;也因此,目前同志收養子女的方式皆是以「單身」的個體作為收養的單位,而非整個家庭,所以透過單身收養的方式,即便後來經由專法結了婚,仍會因為同婚專法僅允許同性配偶收養其「親生」子女,雖伴侶具有共同撫養的事實,在法律上卻與孩子是陌生人,也因此,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也積極將資訊傳撥出去,同志家庭可以領養小孩嗎?「我可以,我們不行」,用短短的幾句話就表明了現行法制的窒礙難行,收養對於同志家庭本身就有著先天上的弱勢,可能會面臨到社會既存的外在歧視,還得獲得原生家庭的理解與支持,此外,也得和目前的伴侶(一定要未婚)達成共同撫養的共識,度過內在條件過後,重要的是,還須達成收養人、收養機構、出養方三端共識才得以順利的領養或是收養孩子,這對於同志家庭是十分不友善的。

除了繼親收養或單身前領養的方式之外,同志家庭若是想要擁有孩子也會受到《人工生殖法》的排除與挑戰,但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二十三條:「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只適用於有不孕方面症狀的「異性」夫妻,故同性伴侶只有出國求子一途;然而,有些司法事務官卻會要求做親子鑑定、或是質疑血緣等問題,這些都是異性戀家庭不曾也不會遇到過的障礙,畢竟,法律方面已然推翻同志家庭不存在婚生推定的基礎,《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而立法者對於同志家庭已預設同性配偶不可能孕育兩人血親胎兒,直接排除婚生推定的適用性,甚至完全忽略同性婚姻家庭的收養人與孩子可能具有血緣關係的真實存在問題。所以無論是婚生推定的狀態、人工生殖的方法,或是經歷收養程序所建立的親子關係,我們都可以看到現行法規對於同志家庭所形成的諸多不利,即便收養了,也僅有一方負有法律責任,忽略掉了雙方共同扶養的事實基礎,若我們以「建立親子關係應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的前提底下,就應該將異性家庭同性家庭,置於天秤的兩端,而我們與社會大多數的期待都認為,將同婚法制化回歸《民法》為解決的方法之一,且根據兩種家庭型態的些微差異採取完善配套措施,才能解決目前在撫育方面仍處處窒礙的同婚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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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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