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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對酒駕行為者所駕駛車輛處以沒入處分

提議者 阿湧

已附議5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4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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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6-03
檢核
2018-06-04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8-08-03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 因酒駕而造成他人或本身之傷害事故,其所使用之車輛應可視為犯罪工具,除了酒駕者應負相關罪責,其所使用之車輛亦應予以沒入。
  2. 酒駕事故層出不窮且造成不幸傷亡,亦波及無辜,即使加重部分刑責與罰鍰,仍難以降低或減少酒駕造成的不幸。

利益與影響

  1. 酒駕者所使用的車輛應處以沒入,即為加重懲罰處分。
  2. 所沒入車輛透過拍賣處理,以籌措事故傷害補償。

4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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