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參與犯罪的高風險族群會因為死刑帶來的恐懼,避免從事犯罪的可能。
3.死刑的冤獄率低於其他刑罰,在嚴謹的司法與周全的檢調程序之下發生冤死的機率極低。
4. 任何審判與刑罰皆存在誤判與冤獄,死刑的存在有其獨特意義和功能,因冤案誤殺的可能性而廢除死刑乃因噎廢食。
5.死刑有不可復原的特性,因此死刑亦有強烈嚇阻犯罪的性質。
6. 刑罰應基於保障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的正常運作,而非單純從犯罪者的人權角度出發。
7. 死刑比無期徒刑更加人道,且執行前會先麻醉且過程不公開。
8. 死刑雖然無法完全撫慰受害者遺族,但可以讓他們的心理狀態獲得改善。
9.部份廢除死刑的訴求包含寬恕(修復式正義),對受害者及其親友造成二度傷害。
10.對於犯下可判處死刑的罪犯,有很低的教育感化可能。
11.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著重於教化功能,死刑另有其目的與功能。
12.死刑具有剝奪生命的特殊意義,死刑犯的定義應該是被社會定義為無悔意且涉及重大犯罪行為的罪犯。
13.貪生怕死乃人之常情,同時也確實有諸多的重刑犯已經對於自由刑麻痺,不能否認死刑嚇阻潛在犯罪者的獨特效果。
14. 死刑只需一次執行,成本比起需耗費龐大監禁費的無期徒刑低。
15.死刑犯個人所犯罪後果的成本,包含監禁費用不應由中華民國納稅人負擔。
16. 有死刑的國家或地區,現行法律有死刑的制度與司法所作的死刑判決,不執行為違反法治精神和依法行政的原則。
17. 七大工業國的美國和日本為已開發國家,依舊維持死刑制度與執行。
18. 國際趨勢不能算是理由,一來其他國家如何施政而跟著複製貼上,是一種缺乏獨立思考、人云亦云的表現;更何況,大多數廢除死刑的國家是左派國家。
19.廢除死刑乃國外人權團體和國際組織變相侵害我中華民國之國家主權,為變相的不平等條約。
20. 司法固然該獨立,但司法獨立不是司法不受民意控制的藉口;更何況我國台澎金馬地區過半民眾支持死刑。
21. 能讓危害社會者付出相應的代價,且能還給受害者公道。
22.大多數中華民國國民支持死刑,政府依法執行死刑是尊重民意和民主制度的表現。
23.日後政策的制定必須以「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作為最基本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