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超速40速限扣牌自救會
檢核未通過
事由:《道交條例》經立院修正後,將危險駕駛中的「嚴重超速」定義由「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危險駕駛罰款上限也從新台幣2萬4000元調高為至3萬6000元,另還得面臨原先就規定的「吊扣牌照」。
主張:
嚴重超速舊制速限為道路速限+60公里以上,新法嚴格制定為+40公里就鉅額罰款+吊扣牌照。
新法若在一些特殊道路, 速限甚至只要55公里就會面臨36000罰款+吊扣牌照半年。
整體用路環境彷彿倒退數十年。
國內外相關交通論文皆有指出降低速限只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解決方法,而且可能會導致其他問題的產生。例如,降低速限可能會導致路上車輛密度增加,從而增加擁堵和交通事故的風險。
降低速限不應該成為解決道路安全問題的唯一方案。政府應該加大對交通安全的投入,包括改善道路環境等,從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不斷的降低速限只會讓交通更加堵塞,社會成本大幅增加。
建議:
請放寬新法條例,恢復舊制之60公里速限
利益與影響:
用路環境還之於民,而非一昧地降低速限、提高罰款與吊銷牌照。
恢復原本的限制可以提高交通效率,減少車輛堵塞和交通壅塞。
超速這件事情在很多國家都不算重大違規,甚至還有其他國家的特定路段是無限速高速公路。
別的國家會比我們落後嗎?很多地方限速40,路如果好開沒注意到限速很容易隨便就踩超過80。
扣牌就半年不能開車,一般老百姓扣牌半年對生活影響有多大?有錢人隨便都有好幾台車,一台被扣其實不痛不癢,到底有何意義?
為何不是高速的那些影響交通的烏龜車要被扣牌?一般老百姓花了多年積蓄買了台車,但卻因為一時不注意也不算重大違規。
就要無奈的被扣6個月車牌,完全剝奪消費者的用車權,高速公路前三大肇事主因也不是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