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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結紮不應受限於優生保健法第十條規定,想結紮還要有法規限制

提議者 Eric

已附議10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94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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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0-10-09
檢核
2020-10-1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0-12-1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優生保健法》第 10 條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
下列情事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未婚男女有前項但書所定情事之一者,施行結紮手術,得依其自願行之;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施行結紮手術,應得法定代理
人或輔助人之同意。
第一項所定應得配偶同意,其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
此限。
第一項所定結紮手術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
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每個人都有權能決定是否要生育子女,而結紮是避孕的好方法,一個人的身體本就是自己有辦法做主的,想結紮不該還要另一半同意,或者要有疾病才可以結紮。

利益與影響

許多人因為婚前性行為,或外遇等原因跟人生了小孩,而這個小孩也許因為這樣沒有一個健全的家庭,有些則是奉子成婚後離婚,又跟人再婚生了小孩,導致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類的,造成了現在有問題的家庭非常多。

若讓人能自行決定結紮,不受限於優生保健法,就某種程度上來說,可以避免許多不健全的家庭產生,這樣讓人能自行決定是否要結紮絕不是允許人外遇等等這些不道德的事,而是不要讓許多孩子從小就沒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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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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