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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兒福聯盟勸募資格,立法該機構資產足以經營不得再接受社會捐款

提議者 Leon

已附議6231 (時間已截止)

尚須0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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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4-26
檢核
2024-04-2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通過
2024-05-31
回應階段
2024-06-05
回應階段
2024-06-17
回應階段
2024-06-1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在兒福聯盟的官網關於兒盟中的第一段話:

—-

有鑑於民國 62 年公布施行的兒童福利法已不適於現今社會,民國 79 年底由林志嘉等多位立委及關心兒童的各界人士 、 相關團體 , 共同組成「 兒童福利聯盟 」,著手進行修法工作。

—-
從剴剴虐童致死案,兒福聯盟第一次113/3/12記者會,藐視社會對一歲多的幼兒被虐死的關注,對記者提問剴剴被拔指甲的問題,還能笑得出來,林志嘉董事長兩次記者會沒有一次提到「剴剴」,都是用「孩子」帶過,根本沒有把剴剴被虐死放在心裡,並試圖將過錯全推到到陳社工身上。

 
113/3/27兒福聯盟再次召開記者會,對大眾鞠躬道歉中之道歉聲明仍未對剴剴本人道歉,記者會照稿演講,不開放記者提問,林志嘉董事長說三月中才知道此事,若董事長三個多月後才知道兒福聯盟負責的孩子被虐死,請董事長下台吧!


兒福聯盟身為「文教基金會」由教育部主管,做衛福部的兒童出養業務,擁有45億多淨資產,有27億現金,這些都是人民的捐款,在台北買高價辦公室,該聯盟承接大量政府的兒童相關業務,但該基金會的財團法人本質為「教育」,卻有著造福與拯救兒童的光環收取社會大量的捐款,資金傲視所有兒童慈善機構,利用社會大眾的信任與法律的寬容,沒有好好利用捐款落實對兒權的利益,沒有好好利用捐款對社工環境、教育與待遇作為領頭羊的優化改善,剴剴對不起!

提議:

1.請教育部與衛福部依據剴剴虐死案並調查過去其他兒童虐待相關案件之處理,是否符合兒福聯盟對社會的交代,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2、27條調查。

2.剴剴虐死案之過程,兒福聯盟需承擔重大的未盡監督責任,請教育部廢止其勸募資格。

3.針對剴剴案,立法修法「財團法人法」第22-1條「基金會之淨值超過一定金額,透過孳息可經營者,不得再募款」

利益與影響

兒福聯盟身為公益為主的非營利事業,擁有龐大的資源,卻發生剴剴虐死案,發生後林董事長及其團隊身處其職業有限的目光,做著兒福的的工作,卻沒看見「兒童」。

 
兒福聯盟應受社會大眾及法律上更嚴格的檢視,尤其兒福聯盟投入資金做品牌行銷,都是使用公民的捐款,法律的漏洞使其體質難以撼動,政府也難以處理,期望此提案能喚醒兒權慈善及改善弱勢兒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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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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