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欣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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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課予國民兵役義務,然此義務已實質影響役齡男子之就業權。在求職市場上,許多企業,特別是需要長期、連續培訓的職位(如住院醫師訓練、科技業研發等),常在招募條件中直接載明「男性須役畢或免役」,或在面試時以此為由,拒絕尚未服役的優秀求職者。
此現象造成諸多不公:
制度性延遲就業: 役男被迫在畢業後,先等待數月甚至一年以上的兵單,期間因無法承諾長期穩定工作,導致求職四處碰壁,形成「就業空窗期」,不僅是個人職涯的損失,也是國家人才的浪費。
形成實質性別歧視: 正如2017年曾有民眾於本平台提案討論「男女皆兵」時所指出的,現行兵役制度「讓一部份的國民,硬生生地被剝奪人生中數個月到數年的時間,只因為性別的原因」。當此義務進一步延伸為就業的阻礙時,無疑加劇了這種制度性的性別不平等。
法律保障不足: 2017年12月,部分立法委員曾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指出「退伍軍人」在求職時亦遭受歧視,顯見「兵役狀況」已是公認的就業歧視事由。然而,法律至今未修,保障存有明顯缺口。
核心類比—兵役與產假:
法律明文禁止雇主詢問女性求職者「是否懷孕」或「生育計畫」,因為我們有社會共識:個人的生理狀況或社會責任,不應成為被剝奪工作權的理由,其衍生的營運成本應由社會共同承擔,而非成為懲罰個人的枷鎖。
同理,兵役是國家憲法加於國民的義務、責任,不可歸責於個人,其造成的職涯中斷風險,理應由整個社會透過更完善的制度來分擔,而非讓役男獨自承受「從一開始就被拒絕錄用」的懲罰。
具體建議: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
將「兵役狀況」明確增列為禁止就業歧視的項目。修正後條文範例:「...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兵役狀況、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
增修雇主於招募或僱用員工時,將「兵役狀況」視為「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或以行政命令規範),不得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與「兵役狀況」相關之個人資料。
研議配套措施:
針對役男「已錄取但須中途服役」之情況,研議提供企業「保留名額補助」或「短期人力替代方案」等獎勵措施,將成本由社會共同承擔,創造勞資雙贏。
對求職者的利益:
保障平等工作權: 根本性地解決役齡男性在求職起點上的不公待遇,確保所有國民能依其專業能力公平競爭。
消除就業空窗期: 讓役男在等待兵單期間,能安心尋找並從事短期或正職工作,不必擔心因兵役問題而被拒,維持職涯發展不中斷。
對社會的影響:
促進實質性別平等: 縮小因兵役義務而產生的男女性職涯發展差距,讓「性別」不再是影響青年就業路徑的變數。
善用國家人才資本: 避免大量優秀役男因制度限制而閒置,讓人才能在入伍前貢獻所學,降低社會總體的人才浪費。
彰顯國家責任與公平正義: 國家課予人民義務,亦應負起責任消弭該義務所帶來的負面衝擊。修法是國家展現公平正義、保障國民權益的具體作為,能提升國民對國家的向心力。
減少違法「免役」:近期有許多新聞指出部分民眾或藝人因生涯規劃,在兵役體檢時利用違法方式將自身體位被判定為「免役」,因而逃避兵役。本法令通過後可減少因生涯或工作規劃,而走歪路拼「免役」的動機,也增進兵役制度公平化。
對企業的影響:
建立公平招募環境: 杜絕部分企業的歧視行為,讓所有企業回歸以「能力」為本的選才標準。
短期成本,長期回報: 雖短期可能增加企業人力規劃的複雜性,但透過政府的配套措施(如補助),可將衝擊降至最低。長期而言,一個更公平、人才流動更順暢的就業市場,對所有企業的發展都是有利的。
總結:履行國民義務不應是懲罰,而是光榮。我們呼籲政府正視此制度缺口,透過修法,讓每一位國民在為國家付出的同時,其基本工作權利也能受到堅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