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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法》第339條、第339‑4條

提議者 榮

已附議79 (尚餘51日)

尚須492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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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5-07-06
檢核
2025-07-0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案由與緣起
今年(2025年)6月30日,台中豐原一家五口疑因投資詐騙欠債近千萬元,集體自殺,引發社會強烈震驚。

重大間接殺人:豐原五口命案,被害人因詐騙傾家蕩產、全家自殺,行為後果比謀財害命更甚。
高威懾效果:詐騙集團主謀往往不怕刑期短、假釋早,成本低到爆(刑責比去 Seven 偷包糖還少罪惡感)。
社會恐慌:詐騙造成的不僅是財損,而是系統性信任崩解,嚴重破壞金融、社會安全網。

此案例凸顯目前詐欺成本過低,刑責無法有效威攝、防制。

雖然 2024–2025 年間已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加重法令通過,將刑期提高至 3 至 12 年不等,但對於首腦主犯及重大情節,仍不能形成足夠嚇阻力

現行法規與不足

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最重 5 年有期徒刑,得科罰金 50 萬元

加重詐欺罪(第339‑4條):1 至 7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100 萬元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500 萬以上詐欺所得可處 3–10 年+罰金 3,000 萬;達 1 億以上可處最高 12 年+罰金 3 億;組織犯罪與首腦主犯可處 5–12 年、罰金 3 億
然而,法官常見因初犯、自首、和解導致顯著減刑;車手易以罰金替代羈押,對集團首謀毫無威攝。

利益與影響

主要修正建議

提高普通詐欺法定最低刑:提議由「拘役或科罰金」改為最少 1 年有期徒刑,以杜絕罰金替代與輕判漏洞。
加重詐欺罪刑期上限提升:將第339‑4條上限提高至 15 年有期徒刑,法定最低也提升至 5 年,使量刑具威懾性。
排除減刑與易科罰金可能:重大詐欺犯罪不得作自首、和解、緩起訴減刑,不得因罰金替代羈押。

引入「重大情節」定義:包含造成多人自殺、大額財產損失(5000萬以上)、跨國集團或科技詐術,對此類個案適用 無期徒刑,主謀考量死刑。

以豐原命案為核心案例
典型警示:王家欠債高達千萬,受騙至走投無路並發生重大傷亡
法定落差凸顯:若依現行法,施害者刑責仍可能低於受害人生存挽回價值,無法抑制詐欺集團氣焰。
威攝失靈結果嚴重:案件多造成被害人家庭崩潰、社會安全感完全瓦解。

預期影響與效益

預期效益及說明
嚴懲詐欺犯罪:長刑期、排除減刑提升威攝效果
阻絕車手成為跳板:無付款替代、無易科罰金,自首無減輕空間
集團瓦解可能:無期或死刑選項迫使核心主謀不敢操控
社會復原力強化:社會大眾感受到司法正義,提升安心感

配套與實施方式
增修刑法第339條、第339‑4條明訂:

禁止罰金替代;重大情節可判無期(主謀得死刑);排除自首和解減刑條款。
法務部針對重大情節選用無期或死刑刑度,研擬量刑指引。
警政與檢調應同步建立詐欺行動快速反應小組,加強跨境合作與金流追查。

 

豐原五口悲劇,非個案,而是詐欺犯罪現下冰山一角。

修正法條,強化刑責,才有機會從根源遏阻、瓦解詐欺犯罪,保護無辜、捍衛社會秩序。呼籲朝野立委重視,請各界共襄善舉。

執行時間10天
3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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