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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備查入法

提議者 Jochiba

已附議2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7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9-08-19
檢核
2019-08-19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9-10-18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根據內政部的不動產資訊平台,107 年 Q4 中的房地產糾紛, 有近四成都是建商的預售屋買賣爭議。 而在地方政府層面,台北市政府副秘書長李得全就曾指出,台北市 107 年的 219 件消費爭議案中,建商相關的爭議就有 117 件,佔了 53.42%。桃園市政府 108 年五月的最新資料也顯示,近兩成的消費爭議都來自於預售屋買賣,在所有類別中排名第一。

台北市為例,105年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不合格率為100%,全台北市消費爭議案219件中,涉及建商的消費爭議有117件佔53.42%,幾乎都是契約的爭議,為此台北市政府地政局於106年3月1日起推動預售屋管理新制,全面要求納管全市預售建案契約,除了輔導建商預售屋的定契符合應記載不得記載之規定,也及時公開上網提供民眾查詢,部分建商為了提升企業形象,也主動配合向地政局提出備查,因此106年全台北市消費爭議案195件中,建商已從前一年117件降為87件,佔比也從53.42%降為44.62%,顯見實施預售屋契約於銷售前備查確有成效。

 

第11-1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即消費者雖有要求建商提供定契要給消費者簽約前審閱期,但實際情形是消費者需先付一筆訂金後才能帶回審閱

第36條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
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
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
必要措施。

由於限期改善之規定,導致傷害與消費者的糾紛皆已造成,不論事後的懲處是否成立都為時已晚、亡羊補牢,並無法在事前防止消費爭議

且開罰前應先命其限期改善,未改正後才得以開罰,使得實際開罰建商的次數不多

透過行政裁量的作法,讓事後追查漸漸轉為事前備查 。除了 政策涵蓋率更廣,也能提升管理動能上的不足,減少消費爭議 。對民眾來說,資訊透明化也提升他們對預售屋市場的信心。

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 47-3 條,一併增列「預售屋買賣契約」於銷售前納入備查 ,讓地方執法有據。

 

 

利益與影響

 

真正落實不動產市場的交易透明,讓政府做消費者安全購屋的堅強後盾。

2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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