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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應和勞工一樣付相同的健保費

提議者 正義勞工

已附議4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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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6-29
檢核
2023-06-30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3-08-2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我是名勞工,發現同單位年薪和我差不多的公務員,他繳交的健保費,每個月幾乎都是一樣,全年繳交下來竟然比我少。我把這件事反映給衛生福利部及衛福部中央健保署,他們回覆因為「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之薪資結構與計算方式差異甚大」,所以兩者投保金額不同,繳交的健保費當然會有差別,搞得一個台灣兩個世界。於是,我建議他們採用所得稅法的薪資,也就是全薪來計算,比較公平,他們也同意納入未來修法的參考,衛福部回覆文如下:

衛福部表示,一、有關所提公務員與勞工繳交之健保費有差異之部分:
(一)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惟考量公教人員與一般勞工之薪資結構與計算方式差異甚大,爰於同法施行細則第46條第1項規定,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俸(薪)給總額(註:含本俸、年功俸及各項加給,並非只按照俸點)計算其投保金額;非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之有一定雇主受僱者,應以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工資計算其投保金額。
(二)據此,有關勞工之各種獎金是否計入投保金額,需視該獎金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資而定。依102年施行之健保法(二代健保)第31條規定,保險對象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之獎金,應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另按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3 條規定,前述獎金是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三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所得項目,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金、紅利等。因此,保險對象若有領受之獎金未納入投保金額,無論身分為一般勞工或是公教人員,皆應依規定計繳補充保險費,以強化受僱者之負擔公平性。
(三) 至於受僱勞工之加班費,於計算投保金額時,原則上得自上開所稱之工資扣除,惟依健保法第21條規定,該投保金額除已達本保險最高一級者外,不得低於其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及參加其他社會保險之投保薪資,該等規範除為防止投保單位低報健保投保金額外,亦考量各社會保險之現金給付計算基礎或有落差,可用以衡平各社會保險間之投保金額,使全民健保之投保金額,與具現金給付性質之其他社會保險投保薪資儘量趨於一致;由於不同職業別參加之社會保險不同,而加班費是否計入該等保險投保薪資之規定未必一致,致加班費衍生之實際健保費負擔可能會有些許差異。本案所提其每個月健保費會隨工資浮動,即是此一因素所致。

二、至於您建議儘速修法,健保費應立刻按照所得稅法上的薪資,來計算投保金額一節:目前無論是公務員或勞工之健保費,其精神都是經常性薪資所得(月薪)加計逾4個月投保金額之獎金,非屬該二項性質之其他薪資所得並無規範,亦即皆非全薪計入健保費列計範圍。基於強化社會保險量能負擔之原則,您所提建議已列為後續健保法修正方向積極研議中,惟因屬擴大計費基礎之改革,一旦修法通過,在同樣的費率下,二者之保險費負擔將同步增加。

利益與影響

同樣的年薪條件下,公教人員就應該和勞工一樣每年付出相同的健保費,不能光享醫療資源,卻少負擔費用。為了要加速他們修法的進程,早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盡速縮減公教人員和勞工每年負擔健保費的差額,所以特提此案至公共政策網路平台,期望獲得許多的附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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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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