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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刑法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之三百三十九條至三百四十一條

提議者 顏佑任

已附議25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75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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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6-25
檢核
2024-06-2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4-08-25
修改刑法第三十二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之三百三十九條至三百四十一條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三十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規定之詐欺罪如下: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 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0 條

(刪除)

第 3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 或乘人精神障礙、 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認為應修改條文如下:
第 三十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沒收其犯罪所得。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沒收其犯罪所得。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沒收其犯罪所得。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收其犯罪所得。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收其犯罪所得: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 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0 條

(刪除)

第 3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 或乘人精神障礙、 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並沒收其犯罪所得。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利益與影響

我不是法律學系的學生,亦非法律從業人員,也不熟悉法律的專有名詞及用語。但我據諸多新聞媒體報導所知,現在我國的詐騙事件頻傳,善良百姓防不勝防。我相信我國政府對於詐騙防制一直以來都很用心,但是現有的法規對於詐欺罪的刑罰實在太輕了。我認為,唯有將詐欺罪的「罰金」更改為「沒收其犯罪所得」並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才能有效遏止詐騙集團的囂張行徑,避免年輕人為了不勞而獲而參與犯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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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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