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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給予「前英屬殖民地(香港)」,以及「前葡屬殖民地(澳門)」之公民——中華民國公民身份

提議者 Mark Tsai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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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9-07-27
檢核不通過
2019-07-30
要求給予「前英屬殖民地(香港)」,以及「前葡屬殖民地(澳門)」之公民——中華民國公民身份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澳), 爆發陳情抗議事件已逾兩月,陳抗內容主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在「 香港回歸」一案中,所承諾之「五十年不變」 的條約內容相違背所致。

 
根據於民國86年制定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領土適用範圍, 以及屬籍定義,可以明顯確定何謂香港公民與澳門公民,不再詳述。 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特立《港澳關係條例》, 法源上固有別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認為港、 澳公民有別于中國大陸之公民,有特殊歷史遺緒, 亦須有進行特別法律規範以及身份認定。然港、澳所謂「回歸」 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法理上有重大瑕疵, 身為南京條約繼承國之中華民國,並未參與談判,聯合王國( 以下簡稱:英國)所認同之「一個中國原則」下, 特意忽略中華民國之談判權,更是忽視香港公民之基本權;易言之, 英國於1989年所簽署之《「中」、英聯合聲明》 不啻於置香港公民於潛在的危難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曾數次斥責、 否認聯合國頒布之兩公約人權規範)。

 
我國雖非聯合國兩公約之締約國, 然歷代政府皆致力於達成兩公約中對於人權保障之實踐,確實, 我國近年對於普世人權之認可, 反舉對於死刑濫用之限縮至婚姻基本權之落實, 皆是站在西方人權架構下的東方灘頭堡與亞洲瞭望台。 乃因二戰續之分裂國家因素,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實為聯合國之常任理事國,我國無法直接以《 南京條約》為據輔以國際法庭,控訴英國輕蔑我國實際參與權, 以及對於香港公民之基本人權之忽視。然, 身為東亞之西方自由民主的燈塔,我國有義務、無條件地給予港、 澳公民——中華民國公民身份。

此舉非危言聳聽,亦非突發奇想。若報導為真, 中國共產黨解放軍已「兵臨城下」或許只以羅湖一水之隔; 若六四天安門事件重演, 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布以武力解決香港近兩月來之陳抗問題, 勢必又再次置香港公民基本權於緊急危害中。因此, 我國必要有實際作為,賦予港、澳居民中華民國公民身份, 是我國對於過去港澳殖民歷史,首次拿回話語權, 亦是對英國與葡萄牙王國進行嚴正的外交警訊;二則, 此舉必須在對於前殖民母國迫於國際現勢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 的重新來過;三則,亦是給予港、澳公民真正進行理解殖民、 擺脫殖民之機會;最後, 此舉是捍衛香港公民岌岌可危的基本公民權, 給予其中華民國公民身份,成為這個自由國度的一份子。

這個公民權修法,比起上至總統——蔡英文,下至行政院長—— 蘇貞昌,無數的信心喊話,來得更加及時。

利益與影響

主要涉及的利益有中華民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下定義之具有公民身份的香港人與澳門人,其為主要的受益者外。

其次,這是我國真正向外國散佈的外交訊號, 我國並非只能困於沒有來由的「一個中國」原則, 我國更不容許其所繼承之領土受到他國侵害外; 以及彰顯認同我國自由、民主生活方式之前殖民地居民, 其基本權保障。

這除了是行政院下屬外交部之職務, 亦是行政院下屬大陸委員會必須審理相關法律適用, 更是內政部對於港澳公民身份定位與我國公民權保障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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