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行「颱風假」雖稱為假,實則只是基於出勤安全對應之方法;
但非排班性質之企業在出勤與否上並沒有給員工個人選擇的權力,
使得員工被放颱風假,同時也有被強制放無薪假的可能,
因目前法規只採建議給薪的方式,使得較精打細算的雇主採取讓員工於颱風假事後自行請特休抑或是事假等的做法,
然而員工在颱風假當日已喪失選擇出勤與否的權利,
是否應採取「統一給薪」的作法,以保障勞工權利。
利益與影響
- 特休,特別休假,依據 勞基法§38Ⅱ 由勞工排定之,雇主於公司整體休颱風假後卻要求員工以此補颱風假,是否有違法疑慮?
- 統一採取颱風假為事假的作法,對於仍舊有特休希望不被影響薪水的員工也不公平,但由於現行法規僅採建議制支薪,是否又會回到上一點,影響員工自我排定特休的權利?
- 多數公司若在員工出勤人數不足時,多會採取本日全體不出勤的方式,然而卻於事後表示不支薪,與強制要求員工請事假的作法並無差別,是否也違抗員工個人請假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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