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 man
檢核未通過
以往過去失職的政府之政務官員與事務官員,
對於職務上處理事務之失職,致使政府資金減損與流向不明者,應當予以此當事官員,依應注意而未監督與注意予以依此事件造成之損失金額之官員職位與人數按照比例原則,予以罰金。
過往的兆豐金案與巨蛋案與近期的慶富案,均有官員失職而造成政府部門的損失侵害,這些資金缺口,應由相關失職者按其比例原則彌補之,而非由政府透過其他稅務等明目之增加稅收,混淆社會大眾,進而彌補政府之政務官員與事務官員之失職的侵害部分。
故此,本提案失職之官員或行政之公務員等,應按比例負擔其損害政府資金之賠償責任。
提出:若導致政府相關損害之政府官員與公務員失職者,有追溯期時效40年為限之提按內容,並溯及計往為主軸。
若此提案通過,將使政府公帑之損失減少。
政府官員與公務人員,應當就其所以疏失予以負責,而不是只有關個幾年的監獄就擺平其對政府之損害。
若清查結果為政府人員舞弊與失職等,除需接受現行法律之罰則以外,亦需由當事者或是其姻親,血親關係者彌補對政府損害之資金。
這些資金的流向與彌補狀況,應公開予以中華民國之全民大眾閱覽與公告。
保障中華人民納稅義務者知悉政府人員之缺失行為與損害賠償的過程是否均由相關疏失之人員負擔,彌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