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Bahamut 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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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日前科技部提議,自106年12月1日起首次申請科技部補助計畫之計畫主持人、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科技部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及計畫開始執行後所聘首次執行科技部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完成至少6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一案,不應僅由首次申請計畫之主持人與參與人員完成訓練,若要有效落實學術倫理,應當科技部內具有申請計畫資格之主持人以及各主持人之參與計畫研究人員都應完成訓練,才能防微杜漸。
違反學術倫理並非新進研究人員之專利,國內外眾多案例都證明,年資與犯案並無任何關係,不知道科技部為何以年資做為須要訓練的依據?科技部貴為本國促進科學研究發展之機構,提出如此不具科學思考邏輯之想法,實在令人訝然。
在國內,違反學術利益除了詐領鉅額研究經費外,所有相關人員仍可於原有職位上繼續任教,完全不必追回研究經費,甚至仍可持續申請科技部的研究計畫經費。對於這樣的現象,最應該髮指的,正是科技部新聞稿中提及,須要上所謂學術倫理課程的新進主持人與研究人員。科技部請這些人參與訓練,無疑是讓國內學術研究人員心寒,真正違反學術倫理者逍遙法外、科技部無所作為,而新進人員甚至沒有得到一點點科技部的補助,就要上所謂的學術倫理課程,請問這到底是什麼道理?再者,科技部此舉對外的解釋是,既然上過課,日後若有相關案件發生,科技部即可以已經經過訓練為由,令該人員不不得以不清楚或不了解為由開脫。
試問,科技部若要達成這個目的,僅需一紙公文即可達到同樣的效果,為何須要上課?再者,違反學術倫理者難道不知道事情不該做?深究其行為,還是在於名利二字而已,科技部若要落實學術倫理,對於違反者應該提出明確的罰則,例如追回所有該案申請之研究經費,計畫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應該立即免職,日後不得再次應徵任何教職,而不僅只是稿中所列加強執行機構課責及補助機關管理監督等項目中所列不痛不癢的項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