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時空
已附議568 (尚餘56日)
尚須4432個附議
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教育部研議,修正歷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將公立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導師費」**比照主管職務加給,納入年終工作獎金之計算基數。
具體訴求:
年終獎金發給基準應由現行的「(本俸 + 專業加給 + 主管職務加給)」修正為「(本俸 + 專業加給 + 主管職務加給 + 導師費)」,以符合勞務對等原則。
1、 衡平職務加給之定義: 導師費本質上屬於「職務加給」。根據現行規範,兼任行政職之教師,其主管職務加給可納入年終獎金計算;然而同樣負擔班級經營、學生輔導等重大職責的導師,其導師費卻被排除在基數之外。此舉造成性質相似的「職務加給」在獎金計算上產生差別待遇。
2、 肯定導師辛勞,提升兼任意願: 隨著社會環境變遷,導師需面對心理輔導、親師溝通、校園安全等多重壓力,工作時間早已不限於課堂。將導師費納入年終獎金,是對導師專業辛勞的實質肯定,有助於解決目前校園內普遍存在的「導師荒」現象。
3、落實同工同酬原則: 導師在校園第一線承擔最重的輔導工作。制度上的正義應體現在薪資報酬的完整性,將其職務加給納入獎金基數,方能體現政府對教育基層人員的重視。
4、根據教育部 101 年台人(三)字第 1010151125 號函,導師費已調整為「職務加給」性質。既然身分已定調為職務加給,應比照《軍公教人員給與標準》中關於職務加給之待遇,全面納入各項獎金計算。
5、預算評估: 導師費每月為 4,000 元,若以 1.5 個月年終獎金計算,每位教師每年增加支出約 6,000 元。相較於其對校園穩定之貢獻,此預算增加幅度在政府財政可負擔之範圍內,且具備高度政策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