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提案引用飼養兔子不當案件,指出臺灣現行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未明定動物保護主管機關辦理不當飼養之動物保護案件時,應針對高風險飼主定期追蹤複查,動物安全難以獲得長期保障,期待建立定期複查制度:
(一)飼主高風險性與動物脆弱性的保障:該案並非首次被檢舉,且飼主情緒控管不佳的行為,擔憂僅為「表面改善」,難以長期穩定地善待動物,另兔隻生命相對脆弱,再次遭受虐待可能造成不可逆傷害。應建立定期複查制度保障動物安全,確保動物持續獲得乾淨環境、飲水與食物,從根本上避免飼主僅做表面功夫,亦較事後救援更有效率,減少死亡與受虐的案例。
(二)彌補社會安全網缺口與提升公眾信任:現行社會福利案件設有定期追蹤機制,亦應針對動物保護負有守護弱勢生命責任,弱勢動物不應等到再次受害後才啟動救援,應當被納入社會安全網。透過建立與社會福利追蹤制度比照辦理的定期複查機制,能建立動物保護新典範,讓臺灣的動物保護制度更加完整,有助於提升社會對動物保護機關(下稱動保機關)信任感與民眾參與感。
(三)對飼主的警示與教育作用:實施定期複查雖可能增加行政成本,以長期來看,卻能有效減少後續處理重大虐待案件的危機處理壓力,並能展現政府積極守護動物權益的形象。對於有問題的飼主而言,此制度能形成一種警示與教育作用,促使他們正視問題並改善飼養方式。
二、綜上,提案期待動保機關應建立針對高風險案件(如多次檢舉或有情緒控管問題的飼主)保障動物安全的長期監督手段,而非僅是一次性的行政程序,以此推動制度改革,確保動物的生命與福利。
研商辦理情形
一、本部業於114年10月22日與提案人釐清本案希望針對臺中市所發生兔隻飼養不當情形處理,訴求如下:
(一)希望臺中市政府落實動物保護案件之追蹤複查工作,並於必要時依動保法相關規定沒入兔隻,以保護動物。
(二)希望臺中市政府之動物保護工作納入社會安全網以守護弱勢動物。
二、為使議題充分討論,本部於114年12月11日召開「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要求動保處加強追蹤複查,保障范小姐飼養的兔子安全』研商會議」,邀集臺中市政府相關單位了解個案辦理情形,並確認後續複查事宜,檢附會議紀錄如附件。
三、有關提案期待建立動物保護案件定期複查制度訴求,本部回應如下:
(一)針對建立高風險案件監督手段:現行動保法係處罰「已發生的行為」或「已存在的違法狀態」,無法以「有情緒控管問題」即據以執行侵害人民權益的行為。為預防虐待動物與家暴事件,本部與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資訊介接,衛福部提供家暴案件具虐待動物高風險者資訊,本部納入收容動物認養評估項目之一,篩檢不適當認養人;本部提供虐待傷害動物行為者資訊,衛福部納入社福系統預警家暴發生潛在風險,強化社會安全網。另本部與衛福部已責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下稱各縣市政府)動保機關與社福機關,如有虐待動物或家暴案件,互為通報。同時本部配合衛福部政策,協助家暴受害者庇護設施納入寵物飼養照顧空間,使受害者與寵物都能脫離危險環境。
(二)本部業於113年8月16日函送「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行政院刻進行審查及討論程序。為解決現行動保法第33條之1規定,犬、貓以外其他寵物(如本案兔隻)受害,僅能處罰行為人不得飼養犬、貓之問題,修正前開規定,明定違反動保法虐待、傷害動物等規定之行為人不得繼續飼養違規行為所涉同物種之寵物,或依動保法第19條第1項應辦理登記之寵物,或不得認養動物收容處所收容動物之要件。
(三)至比照社會福利案件定期追蹤機制部分,因社福系統係仰賴大量的社工人力進行定期的個案追蹤,而依據114年4月各縣市動物保護業務人力統計,動物保護檢查員(下稱動檢員)包含專職與兼職人力人數為346人,每人每月平均辦理動物保護案件數為42件,普遍面臨人力嚴重不足的困境,且業務繁雜,故仍宜以各縣市政府視個案違規情形規劃後續追蹤與案件終結方式依法辦理,本部將持續協助各縣市政府動檢員人力合理化。
參採情形
部分參採。
本部將持續協助各縣市政府強化第一線人力補充與執法條件,營造更完善的工作環境,促進人員留任,並鼓勵各縣市政府建立跨機關協調機制,將動物保護工作與社會安全網進行有效連結達成共識。
後續推動規劃
為回應社會期許,本部將持續檢討法規與執行實務,打造動物保護工作與社會安全網有效連結,精進動物保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