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N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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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不是天災,卻是人禍。
我們的國家112年詐欺犯罪約3.8萬件,總財損金額約88.78億元。
許多境外詐騙案件警方根本無力偵破,受害者連帶無數個家庭蒙受巨大財物損失、甚至背負龐大的高利貸,身心俱疲、水深火熱,活下來已經耗盡莫大的力氣與勇氣。
為什麼企業遭到詐騙就可以列報損失,而民眾不可以列報詐騙損失。這公平嗎?財政部107年12月20台財稅字第10704683960號令規定:「一、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被告以詐術使被害人投入資金構成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之案件,被告為取信被害人誘使其投資而給予被害人之利得,不高於被害人未取回之投資本金者,尚不發生所得課稅問題。
二、嗣被害人因上開詐欺案獲償賠償金或和解金加計原取得之利得超過未取回之投資本金部分,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可悲的是許多詐騙案件根本進不到法院,因為檢警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更遑論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這部分規定必須從寬。我建議:詐騙受害人只要提供案件受理證明單及相關佐證就應該可以列舉給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額,不設上限,除非有把錢拿回來。
美國的國內稅收法第165條規定:「虛假陳述、殺豬盤的損失可以作為竊盜損失處理。」相較起來,顯然我們的國家還需要好好的學習美國進步的稅制,雖然美國人因詐騙受害遭逢巨變,起碼他們活得下去。
1.讓受害者有重啟人生的勇氣。
2.請稅務單位與時俱進,積極確實檢討法規,比照營利事業的虧損,詐騙損失可後抵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