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pochieh
已附議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8個附議
中華民國憲法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明文規定
中華民國公民年滿18歲者應服兵役,兵役期限應恢復為二年,國防科技日新月異需要相當時間的訓練,
應參考國外作法
1.先行募兵,員額不足時所有役男再分體位抽籤
2.再將簽種區分陸,海,空,海陸,警察,消防等
3.抽籤以國防軍種為優先配置,多餘人力再配給警察或消防
4.替代役男應以丙種體位或丁種體位為準
1. 培養全民國家觀念。
2. 提升國民災害應變能力。
3. 避免國家戰備人力匱乏。
4. 遇到各種緊急危害時,能有效進行全民動員。
5.有效應用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