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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ken
已附議38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2個附議
1.增訂刑法犯罪得利刑期另計,使其公式化。
2.犯罪得利刑期公式:犯罪得利/犯罪當時基本月工資=犯罪得利另計刑期。
3.犯罪得利沒收,刑期不得假釋。
1.加長刑期嚇阻犯罪
2.被害人取得扣押利益受償不足時,受刑人牢獄其間所得,應優先賠償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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