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羅伊·馬斯坦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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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1項均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第3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及第2項均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依據國防部112年預算書:國軍官士兵171,422人
依據警政署110年統計年報:警察74,091人
依據消防署110年統計年報:消防15,957人
全國軍警消共261,470人
雖新聞報導國防部澄清2022年選舉約5,000官兵無法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018年曾表示調派擔任投票所警衛人員的警察屬於投票所工作人員可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2項申請工作地投票
但若非擔任投票所警衛人員的警察?例如各縣市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的警察
消防更非投票所工作人員,但仍需待命以應付突如其來的火災、救護
既已有現行投開票所工作人員移轉投票於工作地投票實施經驗,是否應開放軍警消申請移轉投票?且若真如國防部及警政署所表示影響人數不多,實施「軍警消『移轉投票』制度」應非難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6條第1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0條第1項均規定:「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一律編入名冊。」
是否可考量於投票日前2~3個月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文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及消防局調查「移轉投票」(包含:申請書、身分證及服務證影本、申請移轉投票地點【例如以服務單位地址所屬投開票所】等資料),相關「移轉投票」細節比照「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投票日由各勤務單位給予所屬人員於保持最低勤務人數狀況輪流外出2~3小時投票
國軍、警察、消防等人員堅守崗位維持治安,但政府行政怠惰,未見政府保障國軍、警察、消防等人員之選舉權,難道得比照釋字785保障警察、消防等人員之健康權,憲法法庭釋憲以保障警察、消防等人員之選舉權?
請國防部、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表態:「感謝國軍弟兄、警察消防同仁堅守崗位,樂見增設及健全「軍警消『移轉投票』制度」以保障國軍、警察、消防等人員之選舉權!」
依據國防部112年預算書:國軍官士兵171,422人
依據警政署110年統計年報:警察74,091人
依據消防署110年統計年報:消防15,957人
全國軍警消共261,47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