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李杰
由於本人患有癲癇已有幾年並無發作並有用藥,近日發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2條及第64條限制癲癇病人不得考領汽、機車駕駛執照。
有鑒於其他國家對於癲癇症患者,是有條件式的規定可否考照 EX:美國,加拿大,紐西蘭,規定一年內無發作即可考照
而且沒有駕照,對於控制佳的患者,是生活上的不方便,許多控制佳患者也許一生中只發生過一次,便讓自己一生的工作以及生活上不便;除了在台北市,許多地方都還是大眾運輸工具沒有那麼密集與發達;在生活上,無駕照也同樣會帶來不便,像是送小朋友,出去玩,帶來的不便,請各位自行想想
相關連結